•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

    [ 王永刚 ]——(2012-11-8) / 已阅9129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被害人以控告权、对公、检、法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权,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当向那些机关申请复议,以及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这就很可能使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成为“皮球”被来回踢;当公安机关不立案时,被害人有向检察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但是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并做出裁决的期限。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置之不理,那么被害人的这项监督权利只能流于形式;本来为解决被害人“状告无门”问题而规定的公诉转自诉,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因被害人无强制性取证手段、无相应侦查技术而名存实亡。
    (二)被害人上诉权的缺失
    上诉权是当事人当然的诉讼权利,是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重要标志,不可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剥夺。[2] 但是,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提出上诉。而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只能在接到判决书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抗诉与否,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从理论上看,被告人的上诉权非但不受任何限制,法律还为其有效行使此项权利提供多种方便,并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此种立法设计对于被害人是不公正的,这也是与设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初衷相背离的。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代人权保障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全面的、不正确的。综上所述,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完全必要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明确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仅限于物质损失,并未明确将精神损害也纳入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000年12月19日起实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 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明确否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的存在,但并未排除被害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到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结束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批复中可以看出,无论在程序法上还是在实体法上,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可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经济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律不予支持;而且也排除了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可能。
    之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原因之一在于立法者认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通过刑罚方式给予公法救济,被害人完全可以从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中得到心理慰藉。很显然,公法救济不能取代私法救济,行为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不可能取代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行为人或者对犯罪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符合法律条件的被害人给予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制度,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有些地方已做出尝试,例如石家庄市政府对2000年该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人及遇难家属发放补助,以及2009年南京张明宝案件、天津的出租车司机故意伤害案都是国家赔付的。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针对我国被害人在享有控告权、直接起诉权方面存在的缺陷,我们可以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所谓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是指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制度,它是一种对公诉权的制约。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当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仍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照公诉案件进行追究。
    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能够弥补被害人控告权、直接起诉权方面存在的缺陷,在不妨碍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二)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针对我国被害人上诉权的缺失,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为了既避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弊端,又加强对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可限制有条件的适用。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进行如下构想:1、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被害人确实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犯罪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一般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精神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一般不应在此范围之内。2、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遭受精神损害程度、被告人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场合、方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水平等来确定。3、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对象上: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应当归属于受害人,而当受害人死亡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取得。
    (四)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全国首创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是山东省淄博市。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拨款30万元,法院从罚没款中拨出20万元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共同组成。日前全国已经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并建立专项基金的地区还有:四川省绵竹市,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临沂市等。[3]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试点工作,已经逐渐走向成熟。
    最高司法机关也开始力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2006年“据开展工作试点的10个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补助金780余万元。”[4]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5]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问题上升到了国家高度。 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6]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为:1、补偿的对象:可以规定为遭受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2、补偿的条件:必须无法从被告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无过错或者承担极小的过错;被害人必须在被害后及时报案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有意不合作,也可减少或不予补偿。3、补偿金的来源:我国应当建立一个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主要财源,同时还可以从罚金、罚没财产、法院的诉讼费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吸纳部分资金。4、补偿的管理机构:从国外的相关立法来看,审议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机构有三类:在法院内建立有关机构;在检察机关内建立有关机构;政府建立专门的机构。[7] 因此,为了便于协调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国家补偿的公平和效率,应当在具有协调各方面功能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补偿委员会,作为被害人补偿主管机构较为适宜。5、补偿方式:应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结 语
    被害人问题是伴随着犯罪问题而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个体利益的确认,人权运动的发展,被害人地位将呈现继续提高的趋势。因此如何重新建构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兼顾,被害人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均衡的刑事诉讼结构,这是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7—79.
    [2]叶淑香.浅谈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上的立法不足[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3]刘文晖.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比钱更重要[N].检察日报,2007-5-23.
    [4]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3-13.法制日报,2007-3-22.
    [5]刘文晖.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比钱更重要[N].检察日报,2007-5-23.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R],2007-8-28.公检法办案指南,2007.(9).60.
    [7]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的国际动态与国内立法研究[N].检察日报,2007-8 -24.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