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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 邹瑜 ]——(2012-11-5) / 已阅21541次

    3.2对手机实名制的肯定

    3.2.1手机实名制使得通信法律关系现实化

    主体的虚拟化并没有使得主体所受的侵害虚拟化,通信世界仍然需要法律的调整,而现实法律制度对通讯社会关系调整时显得力不从心的关键问题就是通信主体的 “虚幻性” 所导致的法律关系主体缺失。这种缺失并不是指通信活动中不存在主体,而是通信主体的不确定性、 变动性使得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不能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没有权利能力。法律对主体的建构,是通过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来实现的,没有权利能力就无所谓行为能力,也就不能实际的成为某个现实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手机实名制通过要求公民在进行通信活动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从而达到通信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的对应,弥补了通信法律关系形成的缺陷,奠定了法律对通信中形成的各种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基础。手机实名制提高了通信中法律关系主体的透明度,使得在通信空间中行为的主体真实化,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不像非实名时代可以利用通信身份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3.2.2手机实名制使得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法律主体的确定使得虚拟与现实的差距急剧缩小,因此法律可以在通信空间中产生实质性的效力,那么法律的指引、评价、 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将得以完全的发挥。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然而在通信关系中,法律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缺失无法正常的适用,因此通信外的法律不能揭示在通信关系中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界限在哪里?人们无法知晓法对其中的公民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赋予了公民们什么样的权利,让其承担着怎样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实行手机实名制,不去将通信中法律关系主体明确化,法律将失去对通信关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某些行为的指引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自觉的使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但在通信环境中,人们可以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使得法律的制裁不能够有效的落实在侵权行为人上。长此以往,法律对通信行为的评价作用形同虚设。人们通常都是根据法的规定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但由于我国通信立法的不健全,使得原本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没有得到惩罚,原本应该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也没能表现出来,因此人们没有形成对法律调整通信行为的预知,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同时,当惩未惩,当罚未罚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不能对行为人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即无法教育人们今后谁再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将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惩戒。手机实名制填补了这项空白,可以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得以恢复。当前垃圾短信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的最主要原因在于通信环境的非实名化导致法律的强制作用无法发挥。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对生活的安全感。然而在通信空间中,使想要制裁真正的违法犯罪人员难上加难。手机实名制能预先锁定通信主体的真实身份,当出现责任承担时,可以很快的落实到个人。

    3.2.3手机实名制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法律功能的完全发挥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有了法律的指引,人们可判断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当为,何种行为不可为,何种行为不当为。在通信环境中有的民事侵权的案件,受侵害者因为通信主体的非实名化而根本无法明确侵权的主体,那么法律责任就没有载体来承担,又谈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对于通信中绝大部分的民事侵权,国家和执法机关是不可能动用宝贵的侦查资源而帮助受害者确定侵权主体的身份,因为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追查耗费法律成本太大,而手机实名制让通信活动中的关系主体现实化,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能够很快的锁定责任人员,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对通信案件的侦查成本,使得权利可以更快更好的得到救济[8]。

    3.2.4通讯运营企业利好

    手机实名可以进一步规范通信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运营企业要以广大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企业。这种理念一旦被公众认可,就会增强公众的同情感和信任感。另外,可以使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协调发展,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给社会创造利益,建造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13]。
    综上,肯定论的观点认为:手机实名制是正义的阳光,可以让许多黑暗的渣滓无处藏身,手机实名制加强了社会管理者的控制力,同时有效阻挠了矛盾中的消极因素对社会的影响,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肯定论的局限在于,只看到了实名制的积极层面,没有考虑到实名制实施的具体步骤,以及实施后引发的各种棘手的问题。

    4 手机实名制的发展现状

    4.1手机实名制在国外的发展案例

    早在2000年,日本实行行业联合管制:五家运营商联合宣布协议规定新入网手机用户提供真实信息,并呼吁提供住所、姓名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比如冻结涉嫌欺诈账号预付费手机用户根据法律配合警察等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
    2002年,韩国实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外国人买手机时提供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韩国人买手机时将身份证号码、住址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者,个人可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
    2003年,英国设立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会,对利用手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和个人进行监控;利用自动报告系统,手机自动对垃圾短信向电信和监察部门发送免费报告,公民一旦违规,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并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身份证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库;政府和监察部门成立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负责有关违规者及解答普遍用户的问题。
    同年,德国获得用户同意的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及电话等,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以5万欧元的罚款。
    2004年,澳大利亚对于预付费用户建立手机用户数据库,数据库与国家信息安全库相连政府要求四大移动运营商进行统一的信息管理。
    2005年5月,泰国要求用户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有的2150万预付费用户和在泰国的外国手机用户必须在6个月内将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提交给各自的运营商实施中止服务等强制措施。
    2005年11月,新加坡建立身份证扫描辨识系统,强制预付卡消费者登记个人基本资料,运营商租用扫描仪读取用户身份证电子注册方式起到简化手续的作用,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2006年,印度政府要求电信运营商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若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取消手机入网资格;运营商还采用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对于那些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罚款最高数额可达10万卢比[14]。
    而在2010年,墨西哥运营商储存所有呼叫记录,文字和语音信息,时间达一年;若未注册号码将被停用,号码被停用,运营商收入迅速减少,因此墨西哥推行手机实名制不被民众与运营商支持而遇阻[15]。

    4.2手机实名制在中国发展的环境

    4.2.1法律政策环境

    对于手机实名制的保障,目前我国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且目前专门的手机实名制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进入立法计划,该法的出台将会对遏制打击垃圾短信,规范手机实名制市场将起到重大作用[16]。

    4.2.2技术环境

    手机实名制适逢极佳的3G时代,运营商完全可以利用3G的网络好,速度快,安全性高等特点推出有关实名制的新业务,企业可以通过此类业务宣传自己,个人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获得宾馆、旅游等相关的厂商信息。其次,运营商通过手机实名制建立起个人移动信用系统,然后与银行,商场等进行合作,推出手机钱包等手机支付业务,使手机成为3G时代的掌上移动银行。

    4.2.3社会文化环境

    垃圾短信已成为社会公害,垃圾短信是指对接收人没有价值的短消息,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内容:一类是给消费者带来不悦的各种不良信息,另一类是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和诱人的欺诈短信。 我国一年的短信息总量约为 3000多亿条,其中有不少是垃圾短信,这不仅占用了有限的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塞,使电信运营商耗费更多的资源对其进行处理、过滤,而且它还无孔不入地骚扰手机用户,手机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处理这些短信,同时那些以欺诈为目的的短信可能使很多分辨力差的手机用户损失大量的金钱,有时候甚至弄得人们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垃圾短信的经济成本无疑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它们不仅让人感到厌恶,而且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整治垃圾短信已是势在必行,而治理垃圾短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的实行犹如箭在弦上[4]。

    4.2.4经济环境

    在我国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显示,全国手机用4.78亿户,并以每月300万至500万的增长速度增长,有人认为如果手机实名制可能影响手机用户的增长速度,影响运营商的市场开发。 其实不然,手机实名制清除的只是目前大量存在的“沉默用户” 和影响通信市场健康发展的广告和欺诈行为,以及不合格的 SP 和 CP,消除的是运营商的负担,挤掉的是通信市场的虚假繁荣想象,留下的却是占手机用户绝大多数的优质客户,他们的总体消费能力并没有降低,只是被集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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