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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必然不予支付或者被法院没收?

    [ 孟圣祥 ]——(2012-11-5) / 已阅4094次

    总承包人将工程的分部分项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时,总要约定相应的管理费,多则20%,甚至更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对施工前期的工作都投入任何费用,工程的设计、测绘、放线、前期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工程原材料,包括办公用品,人员培训、食宿、交通等均系总承包负责完成,总承办人也没有就工程的单价进行扣减,在工程进度结算或者竣工结算时,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应该扣除?我认定不是绝对的!

    非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如果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总包人没有压低单价或总价(即分包方与总包方的合同与业主和总包方主合同约定的一致),分包人没有投入任何的管理成本,总包人也没有获得任何的利润,这时,如果总包方能够举示出相应管理成本的证据,该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当适当扣减而不被法院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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