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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亟需修改

    [ 俞云鹤 ]——(2012-11-1) / 已阅8109次

    六、《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建议修改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规定》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修改理由:
    作为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因此,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必须进行相应修改。
    七、《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序言:为了维护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
    修改意见:删除“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
    修改理由:
    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在序言中,虽然写明制定本规约的目的包括规范“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但是查遍《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全部条款,却查不到任何有关“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的内容。
    2、事实上,关于“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的规范,已在《业主大会议亊规则》示范文本中予以详细规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不将“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的规范作为其内容,是正确的。因此,《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序言,将“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作为制定管理规约的目的之一,是不妥的。
    八、《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修改意见:删除“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文字。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改理由: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符合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定》都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交纳,但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应作相应修改,删除“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文字,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均修改为: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第七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改理由:
      示范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定》都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但只有因行为人违反本规约而受到侵害的相关业主,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当对《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九条作相应修改,完全引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表述,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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