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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网络谣言事件刑事立法研究

    [ 熊朵云 ]——(2012-10-29) / 已阅10233次


      其次、在定罪量刑上应区别对待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造谣者即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这些人身份各异,因为种种原因,动机亦是各不相同,但是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在社会上散播了对社会、国家、组织或个人的虚假信息,使得大批的不明真相群众受其蛊惑。损害了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正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散播广的特征,造谣者的行为危害性不可估量。

      而传谣者虽然不是直接制造谣言的人,但从网络的传播特性来看,传谣者对于下一个接收到谣言信息的人就是相对的谣言制造者。并且传谣者往往还会添油加醋、以讹传讹。如果说谣言是一种病毒,传谣者就是传播这些病毒的直接载体。如果说刑法已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实体危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传谣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公共网络上投放了虚假的信息,但却对人的思想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危险物质”,其危害程度堪比投放危险物质罪。

      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在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和实质影响和影响范围上有所不同,在制定刑罚是亦应区别对待。即需要考量行为人是出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是基于个人或机构利益需要,是基于仇视国家和社会亦或是仅仅处于发泄个人不满的攻击等等,均应区别对待。本人认为谣言所造成的实质影响应置于考量罪与非罪的首位,其次再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进行甄别及考量。

      再次、刑事立法的国际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方针政策、重要举措都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有许多国外势力对中国的崛起不坏好意,常常以各种理由恶意攻击,有些极端分子甚至抛出“中国威胁论”的说法,这些别有用心之人不仅仅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对中国进行诋毁,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同样是不择手段,利用网络大肆制造、散播谣言,企图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我国可针对此类网络谣言及时立法,明文规定处罚措施,比如取消一部分故意歪曲事实抹黑我国国际形象的西方媒体在中国从事新闻采访的权力,甚至处以刑法。以明文的法律规定对“不怀好意者”加以规制。这将使我国对此类国外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合法依据,以达到有效的震慑效果。

      五、网络谣言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及对策

      治理网络谣言在技术上还存在方方面面的技术性难题,如定性难、取证难以及管辖权问题等等。

      本人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即是已有很多人提到的“网络实名制度”。我们知道,网络造谣传谣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造谣者和传谣者的侥幸心理。由于可以用编造的虚假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造谣常常成为那些在扭曲的阴暗心理支配下采取的自认可以规避法律惩罚的行为。一个敢于对自己言行负责的人不会千方百计隐匿自己的身份。由此也可看出,微博客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制度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论坛、博客、社交网站都应大力推广这一做法。这一举措可使造谣者、传谣者不能再躲在虚拟网名背后“畅所欲言”,对调查取证、管辖权等问题等到极大程度的解决。

      【结语】

      网络谣言治理将长期构成我国互联网管理面临的一道难题。(5)在社会矛盾突出的时代,维护社会安定显得尤为重要。整治网络谣言必须多措并举,包括政府的信息公开、完善法规体系、开展网络审查、加强舆论引导、与媒体联手干预等多种手段管控网络谣言等。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忽视,简单地说它就是社会的毒瘤,一旦纵容之继续蔓延将严重危害社会。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言论权不受侵犯,但是利用言论自由造谣、传谣必须受到控制。为此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其中必须包括对具有严重危害的造谣者、传谣者加以刑罚的规制。

      
    【注释】

    (1)《吕氏春秋•慎行》

    (2)张艺玮:《网络谣言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载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2-02/13/content_12676561_4.htm于2012年5月17日访问。

    (3)《各国多管齐下严打网络谣言》,载http://media.people.com.cn/GB/17670702.html.

    (4)《各国多管齐下严打网络谣言》,载http://media.people.com.cn/GB/17670702.html,.

    (5)刘杰,《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与治理之策》,载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7676930.html,于2012年5月18日访问。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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