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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必备条款及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 戚谦 ]——(2012-10-22) / 已阅24587次

    2、合同标的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a、要明确具体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种、等级、花色等。尤其对于多规格产品,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
    b、要注意合同及发票上所写是否与实物一致;
    c、不动产必须注明名称和明确具体坐落位置。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3、数量:
    a、要写清楚数字,大小写都要写,尤其是收条。b、量词要规范,如果非要用不规范量词,则要另加注释。如花生油案。(仅写了个20桶花生油,多大的桶没说,一方主张200斤一桶,一方主张10斤一桶。)c、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标准条款: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若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订立合同时,标的物的等级、材质等都要写清楚。如为卖方,根据卖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中央电视台所播买家具案,用录音机录下来说是木头的,而实际上是木制板的。发票上也盖着一个章“木制板”。结果,消费者败诉……。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5、价款或者报酬:
    a、要大写,不能不写。b、要写单位,不能只写数额。c、要写清楚计算标准、结算方式、支付程序。案例:被告方施工队长从原告处以借款名义支出工程款20多万元。但双方合同载明,结算工程款必须有施工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施工方公章,否则,任何人不能领取工程款。结果原告败诉。
    6、履行期限、地点、交付方式:
    (1)履行期限应明确、具体,不能用“尽可能”、“争取”、“左右”等文字来进行表述。
    (2)履行的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其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谁的义务多,谁的义务少。是送货上门,还是买方自提。二是涉及风险承担。三是涉及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问题。
    (3)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a、若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b、若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c、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以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将带来诉讼中的举证困难。若对方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4)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易造成付款拖延。
    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7、违约责任:
    (1)若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2)对于采用定金,还是采用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迟延履行违约金最好在合同中明确。

    注意:
    a、如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3)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自己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此标准追索赔偿,若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8、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诉讼或仲裁的途径。
    (1)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选择约定管辖的诉讼途径,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可明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中任一处对己方有利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争取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常见的约定管辖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要选择仲裁,应明确三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明确约定某一个客观存在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是约定一个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实际上,依据《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9、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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