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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

    [ 叶文炳 ]——(2003-11-6) / 已阅28689次

    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受到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只有精神权益
    受到侵害的才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这是对加害人的非财产形式民事
    侵害的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
    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权利和精神利益,在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
    中,主体的精神权益通常体现在其姓名、名誉、肖像、荣誉等人格权利或人格利
    益。人的精神波动是很正常的,完全的心理上的宁静,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是不可
    能有的,那精神上损害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民事侵权理论抚慰和补偿呢?一般
    来说,精神上的痛苦应十分严重,以至于达到一般的人都无法承受的合理程度。
    什么是严重的精神痛苦呢?严重的精神痛苦一般是指已经被“身体上的伤害”证
    明,或者有证据表明“原告的日常行为已经因此受到妨障或者是他的精神上遭受
    难以承受的打击。”
    其次,主观上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
    之一。是不是所有造成精神损害就要进行赔偿呢?关于这一点,答案是否定的,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精神利益,在民事活
    动中,不是所有民事行为能造成“精神”痛苦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是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从客观上讲造成这
    种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的和轻率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
    ,另一种是重大过失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换句话说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任
    何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理解为对“精神”的损害的赔偿,并不是凡是有“
    精神”损害造成痛苦的,均应当予以赔偿,只有在行为人从事这种对他人的人格
    合法利益的侵害的时候,他主观上是故意的,或重大过失的,并造成了他人人格
    权利或人格利益的侵害。那么他才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否则,我们
    认为不能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侵权对待。比如,我们举个非常简单的国际上非常流
    行的侵权行为,就是所谓的“性骚扰”。那么这个性骚扰,我们说是不是稍微轻
    微的过失,稍微碰一下女同志就构成了侵权,这个我恐怕觉得不行。一定要是故
    意的,和重大过失的,因为它侵害的是一种人格合法的利益。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
    严格界定,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利范围有生命
    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
    由权、亲属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第四条规定了财产受到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同时列举了不能提起精
    神损害赔偿的事项。在司法实践上又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应以法律规定为限,不
    宜随意性扩大,因此,对宠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应当进行分
    析。作为宠物要上升为有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应当从人对宠物
    所寄予的感情和依托宠物所形成人格利益来分析确认。应当说明的是,在司法时
    应当把握住精神损害赔偿要的限制原则。为什么对精神损害赔偿要进行限制,就
    是因为对人格利益损害进行财产的赔偿,有时候会发生一定的副作用,处理得不
    好,会引导人们追求不当的高额财产赔偿,使人格商品化。在我国目前已经出现
    了一些类似的现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为了防止
    这样的倾向。
    二、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分析笼物的精神属性
    当我们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特征与审理的原则时,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本论
    文篇头提到的那个案例,宠物具有精神属性吗?是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
    围?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是法律规定可赔的精神痛苦吗?笔者认为,该案显然不能
    以人格权利作为精神属性来讨论,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依据人格利益
    来分析。根据“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换句话说,要求精神损害
    赔偿的对象必须是与特定的人格有关的才能、品德、形象、风采乃至精神魅力的
    纪念物品,而宠物是否具有这个属性呢?据一项调查,有一半妇女将感情寄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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