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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及保险赔偿程序的梳理与重构

    [ 张继荣 ]——(2012-9-27) / 已阅10148次

      (四)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一方面,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只要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对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如对是否构成工伤并按工伤支付待遇赔偿时,当事人可以对工伤进行自认而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而原有的程序中,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工伤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就缺乏灵活性,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对号入座,面临“两难”的局面,即认定工伤与其行政确认的职责不符合,而不认定工伤又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背离。另一方面,应当尊重劳资双方对工伤赔偿等相关约定。当今的就业和劳动方式日趋多样,劳资双方在不损害劳动者的法定利益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按工伤处理的情形进行细化约定,避免在受伤后难以区别责任。如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在家或其他场所工作,虽然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无法予以认定,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约定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则司法机关在裁决时也完全可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予以支持。

      (五)有利于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加快司法救济效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本文建议改变以往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而将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程序、工伤和确定工伤待遇合并为一个程序进行处理,即被告“合三为一”的工伤设定程序。赋予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伤认定权。工伤认定只是工伤赔偿的一个环节,针对现在的工伤救济程序中的认定程序和赔偿程序分离导致了诸多的弊端,现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和职工的受伤是否是工伤同时审理。将工伤认定纳入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中去,对仲裁裁决的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6]这样一来,工伤认定不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都可以省去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同步处理。这样仲裁机构和法院就可以同时受理确认劳动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院可以在审理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的过程中一并查清工伤事实。这样,就算一方上诉,一年左右就可以走完全部的程序,大大便利了当事人,加快了司法救济效率。

      总之,程序的设定应当以人为本,兼顾效率和公正。本文虽然只是对未参加工伤职工的程序进行了一些简化,这一简单的变化,让这些程序不再繁琐和生硬,受伤职工也不再遭受“程序之伤”,在维权之路上能切实感受到它们的柔软与温暖。

      
    注释

    [1]湖南:今年将有5500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http://www.lm.gov.cn/gb/data/2009-04/22/content_295571.htm,于2012年3月20日访问。

    [2]潘行球、张俊杰:《对工伤认定实行“一复二审”司法监督程序的思考》,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六期,第25页。

    [3]大河网:“申请工伤认定目前认定程序最长需耗时3年9个月”, http://news.dahe.cn/2010/12-10/100550024.html,于2012年3月31日访问。

    [4]李越、耿璟:《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缺陷与重建对策初探》,载《三峡论坛》,2010年04期,第135页。

    [5]胡炳志、张颖:《完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http://www.gmw.cn/01gmrb/2010-01/19/content_1040254.htm,于2012年6月2日22点50分访问。

    [6]周湖勇:《我国工伤认定程序改革的思考》,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10期,第39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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