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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 万玲 ]——(2012-9-14) / 已阅8224次

    理论上讲,由于独任要求由审判员一人作出决断,所以对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要高。而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在职级上有一定的差距,而且,法院组织法将助理审判员的职责定为“协助审判员工作“,因此,由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较为勉强。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74条规定,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审理。问题在于,就是我国目前审判队伍的结构而言,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在职级上的差别固然受业务素质、办案经验、工作能力的肯定,而且在事实上也是一种对其资力、地位、名分的认可。更何况这种职级是受严格指数限定的。所以,是否能由主力审判员晋升为审判员,人为的因素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就目前而言,我们尚不能完全仅凭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这一职级来确定其业务水平的高低和办案能力的强弱,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事实上,如今在不少法院,助理审判员在人数上较审判员要多,而他们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力军。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法院独任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由他们来承担的。也正因为此,我国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适用欲新增的刑事简易程序。

    六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为了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质量,完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应建立适用简易程序的备案制度。
    1、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庭审人员应该在闭庭后,既将审理报告复印件、起诉书副本笔录、判决意见交付内勤;2、对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将判决书连同起诉意见书交付内勤;3、内勤将备案的案件统一管理,定期呈报主管院长;4、主管院长发现备案的案件,如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就提交审委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属于一般性的问题,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由主管院长直接向审判人员提出问题,并责令吸取教训,并将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意见报告主管院长;5、审判监督庭应在每季度对备案的案件逐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错案追究监督制度落实到实处;6、对审判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不适应者,则免其资格。



    参考资料:
    1、周道鸾、张泗汉主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2、索维东主编。《新式刑事庭审诉讼实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3、王新堂、张东生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1997版
    4、祝铭山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汪建成主编《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6、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比较》,《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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