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玲 ]——(2012-9-14) / 已阅9119次
从二000年起,法院系统进行几轮的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深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会大有改进。
不可否认,司法改革的难点、阻力是今后司法机关在改革中难绕过的关卡,首先是法律的修改,应该严格禁止突破法律进行司法改革,这与经济改革的路径完全不同,否则司法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其次,改革必须自上而下,理性、有序、依法进行,严格限制地方创造司法改革的经验,这是保障司法统一性的必然要求。再次,是观念上突破,司法改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司法体系并不是社会生活中处于孤立地位,它同其他行业是有关联的,尤其是经费支持,这取决于最高决策层的价值判断,而正确的判断源于对法治理念的认同以及对更长远利益的高瞻远瞩。另外,改革的方案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各方面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点,然后不断协商与论证,优中选优。最后,达成广泛共识的方案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司法改革的成功。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靠廉政、有效、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来确保实现的。在司法的实践中,坚持公平、正义是以人为本,为千百万百姓服务的根本宗旨。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要点。法治不仅是指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精神,它是指所有政治权威都有其内在限制。内在限制超越于法律限制,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某些限制也是确定存在的,即受共同权利和理性的限制。以法治精神处理人民群众同政府及利益集团的关系,它必须是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行使司法权力,必须是根据党的原则和大政方针履行自己的职责,偏离了党的原则和人民利益,它就失去了基本公正性,它的裁决就不可能符合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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