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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特约监督员制度初探

    [ 余 韬 ]——(2012-9-5) / 已阅6104次

    (四)提高特约监督员自身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仅有完善的制度而缺乏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所谓的监督只会徒有虚名。在特约监督员制度中,除了选择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监督意愿的群众担任监督员外,更重要的是加强人民群众特别是特约监督员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促使其充分了解自己参与国家管理和法律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形成自觉的监督意识。同时,特约监督员履职能力的提高也是增强制度效果的必备因素。由于特约监督员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部分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能力较为薄弱,为此,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应根据各自职权,分工配合,开展法制宣传,对特约监督员的政治素养、履职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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