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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

    [ 王礼仁 ]——(2012-9-3) / 已阅13796次

       可见,无论是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看,还是从现实需要看,家事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在修改或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家事程序是首当其中应当完善的内容。可以说它比已经列入立法修改中的“小额诉讼”等其他内容都重要。然而,连每年只有几件案件的“公益诉讼”也挤进了立法修改草案,而家事诉讼却不见踪影。
       那么,如此重要的家事程序哪儿去了?我们在渴望中寻求。令人失望和诧异的是:它竟然“散落寻常百姓家”。第一,家事程序目前根本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尚没有纳入立法规划;第二,家事程序也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应有重视,其理论准备不足,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比较完整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国产”的家事诉讼法律草案或建议稿,只有一些不完整的或零星的家事程序立法建议内容,散落在学术界或民间学者手里。
       家事程序立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就其原因来讲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重财产轻身分”,对身份关系缺乏应有研究,忽视身份关系的独有特性,从而将其与财产诉讼混为一谈,以致用财产诉讼规则代替身份关系诉讼规则。
       身份关系法和身份关系诉讼法不仅有其独立的品质,而且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大法”。为此,我们呼吁立法机关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尤其是家事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应当重视家事诉讼法,抓紧立法立项和理论研究论证及起草工作,使家事诉讼法早日纳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制定出台。
        四、家事程序“路”与“车”——两者并重两步走
        家事诉讼法立法目前面临两大困境:一是家事诉讼法没有纳入立法规划,其立法之“路”不通;二是家事诉讼法理论准备不足,其法律内容之“车”未备。如何解决家事诉讼法立法之“路”与法律之“车”,应当“两者并重两步走”,即立法立项与理论研究论证两者并重,家事诉讼法的“简装版”与“高档版”两步走。
       (一)家事程序立法立项与理论研究论证两者并重
       有车必须先有路,有路才能刺激造车或买车。因而,首先必须解决立法路径不通问题,力争早日纳入立法计划。但车有时又可以反过来推动修路的步伐。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要把争取立法立项与家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论证两者并重。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影响。家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越成熟,影响越大,立法立项就越快,法律出台就越快。
       目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成立家事诉讼法民间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负责家事诉讼法的宣传和研究方面的组织工作。二是壮大家事诉讼法研究队伍,集体发声,形成影响合力。尤其是要有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家或权威学者重视和参与家事诉讼法的研究制定。家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如果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家或权威学者不重视、不参与家事诉讼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家事诉讼法可能难以出台,至少要晚出台。三是加强家事诉讼法立法价值和家事程序应用价值宣传。四是强化沟通渠道,加强向立法高层传递立法信息,让立法高层了解家事诉讼法,重视家事诉讼法。
       (二)家事程序法律之“车”,“简装版”与“高档版”两步走
       家事诉讼法内容庞杂,从法律名称到家事案件范围、法律体系安排、具体内容设计、家事案件审判机构与家事法官的设置、非诉机构的设立、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安排等,都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理论论证工作。因而,目前要制造一部国产的、高档的家事程序法律之“车”,还非一件易事。据说,台湾花费十年时间才于近期出台了一部家事诉讼法。
       我国要想在短期内完成一部体系完备的高质量的家事诉讼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一编体系完整的高质量的家事诉讼法,都是非常困难的。要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家事诉讼制度,则可能旷日持久。但家事诉讼程序则是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急”,时不我待。因而,家事诉讼法应当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粗后细,分步完成的立法思路。目前可以考虑“急用先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必要时也可采用司法解释形式)将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且理论成熟可以规范的内容,先制定一个简要的家事诉讼规则,供司法实践先行适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急,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布完备的高质量的家事诉讼法。比如下列内容可以先行规定:
       1、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没有争议或有定论的家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如身份关系案件实行职权审理原则、家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调解原则等,都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没有争议的内容,可以先行规定。
       “身份关系案件实行职权审理原则”,这是身份关系案件与财产案件的主要区别所在。明确这一原则,有利于纠正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一律用财产诉讼规则处理身份关系案件的作法。
       2、明确家事案件的范围,特别是要明确婚姻效力纠纷统一由民事程序(或家事程序)解决。
       “婚姻效力纠纷统一由民事程序解决”,是规范家事诉讼案件范围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划分婚姻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限,厘清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诉讼难与法院判决乱。
       3、明确规定各种婚姻之诉和婚姻附带之诉合并审理。这一规定可以纠正和规范目前将婚姻效力纠纷与离婚纠纷分案审理(即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婚姻效力提出异议后,必须另案诉讼)的作法,有利于提高案件效率和案件质量。
       4、其他一些应当规定且理论成熟可以规定的内容。如婚姻无效之诉、婚姻可撤销之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以及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审理程序等。
      可以说,只要解决了上述问题,也就解决了当前家事审判中最突出或主要问题,基本上可以规范家事审判程序,满足家事审判的基本需求。

      王礼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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