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34881次
[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
[9] 2010年11月22日,王善升终于等来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在过去的四年多里,历经一审法院五次判决,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一共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转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02/c_12840488.htm。
[10]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经历了10次审理宣判、7次裁定发回重审,历经7年时间,最终以与以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使案件的审理暂时告一段落。转引自:http://news.huaihai.tv/shehuinews/2006/0924/2006-09-241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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