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82361次
据此,权利人起诉后,如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以抗辩,则权利人可以援引上述理论,请求法院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依然支持其诉请。
第二节 第二种直接救济方法——利用法条冲突
因我司法实务中未出现过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的案例,理论界通说也认为宪法不能直接用于裁判,且中国的法院无违宪审查权,故应无哪个法官敢轻易援用该理论排除适用诉讼时效。
前章就有提及,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以抗辩,并请求法院驳回权利人诉请时,如权利人主张义务人看似合法的“提出诉讼时效的行为”,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目的,从而请求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依然判决支持其诉请时,法院该怎么办?我们会发现无论判决支持哪方,都可能违法。
一、权利人篇
自民法通则施行以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只要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并请求驳回权利人诉请,而法院最终判决结案的话,无一例外均为权利人败诉。二十几年来,此判决方案已成定论,似乎无争论余地。实务中屡见不鲜,绝大多数人已习以为常,从而放弃了对该判决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的思考。权利人似乎已陷入绝境,无翻身之可能,果真如此?
笔者的答案是一切皆有可能,定论言之过早。权利人起诉时不应主动提交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证据,否则相当于此地无银,会提醒义务人。庭审时,一旦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权利人可在征得法官同意并请求书记员如实记录的情况下问义务人:“既然你认为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你还想不想偿还?”如果义务人回答“还想”,那权利人可接着说:“请法官注意,也请书记员记录,现非调解阶段,义务人回答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限制,故其回答可作为裁判依据。既然义务人都明确表示还想偿还,那请法院依法认定义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无效,依其意愿判决其履行。”
如义务人回答“不想再偿还了”,权利人可首先提醒书记员请如实记录“不想再偿还了”这几个字,然后接着问:“你凭什么不想偿还?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义务人一般都会说:“因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可接着问:“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不偿还了吗?哪条法条有这样的规定?”
这一问必致义务人哑口无言,因为事实上中国现有的法律确无此规定。此时,权利人可接着说:即便涉案债权真的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不丧失实体权利,义务人仍不能免除偿还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非请求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法院的保护,只是国家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途径和方法之一,而非唯一。故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仍受国家法律保护,义务人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当庭表示不想再偿还涉案债务了,其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质上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意思表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仍然判决支持权利人的诉请。
当然,一般而言,书记员很难记录得如此详尽和有逻辑,但没关系,权利人可事先准备好书面意见并于宣读后提交。
其实,完全可不经上述过程,只需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并请求“法院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就足以认定义务人已有“不想再偿还”之意思,即可上述为之。
二、法官篇
权利人如若前述作为,法官将面临两难决择——一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保护”之规定使法院丧失保护权;二是权利人言之成理、于法有据的“请求认定义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无效”之主张。无论如何判都违法,且必有一方上诉,都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更可以同样理由申请再审。其实权利人上面所述之主张在民法通则颁布时就已成立,与诉讼时效制度同生同存,二十几年来,全国法官之所以从未面临如此两难选择,是因无人想到此。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如是个案,法官或可仍依传统做法判之,但本文的面世,使之不可能再是个案,该如何判?是否有合法又完美的判决方案?
此问题在2008年8月21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新解释)之前,的确难办,因为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无法律依据,现在好了。可这样判——依时效新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规定之立法精神,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仅当事人提出方得审查,故法院启动审查程序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可控制,故应认定为法律行为,而只有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便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仍不丧失实体权利,被告仍不能免除偿还义务,故原告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被告当庭表示“不想再偿还”,且该意思表示非在调解过程中作出,使本院不得不置疑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目的的合法性。依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即使不起诉至法院,自力救济时被告拒绝偿还亦不合法;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仍当庭表示拒绝偿还,其行为之合法性更难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被告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当庭明确表示不想再偿还涉案债务了,其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质上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之主张,于法有据,言之成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进而认定被告提诉讼时效抗辩之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不能让本院启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的程序。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笔者认为,这应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唯一合法而又能自圆其说的判决方案。
三、义务人篇
表面上看,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似乎都无不当,二十几年来都这么提,也都达到了预期的法律效果。问题在哪?这得从提诉讼时效问题这一行为的性质说起。很多人认为,提诉讼时效问题是一种抗辩权,以至想当然地跟进提出请求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通过前面章节的分析,可知义务人无拒绝履行抗辩权,故笔者一再强调,这仅为提醒权。如能改变此观念,那民法通则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是义务人可充分利用的有利武器。法院虽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但义务人可主动提出,如何提、用何方式提出就成为克敌制胜的关键。
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驳回权利人诉请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在时效新解释颁布前,理论界甚至有人认为法院应主动审查,你不说法官亦知,故义务人无须多此一举。仔细分析前面论述,可知正是义务人多说一句“请求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而致引火烧身。义务人可这样提诉讼时效问题——“我提醒法官注意,权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至于法院该怎么判,我无权过问和干涉,由法院自行决定。”如权利人依前述的理论问义务人还想不想偿还,义务人可这般回答:“法院判决我偿还,我会偿还;至于法院未判决我偿还时,我还想不想偿还的问题,系拿到本案判决书之后的事,与本案无关,我可待拿到判决书后再决定。”……如何回答不一而足,总之核心思想即不表露有“不想再偿还”的意思。如此一来,义务人确保在直接救济中胜诉应无问题。
难题又重新回到权利人身上,但笔者看来,这已不再是难题,因为还有一拒绝调解的问题,采用再怎么圆滑的方式提出诉讼时效,都无法掩盖拒绝调解之恶性,都必致拒调时效抗辩行为的成立。针对之如何处理,且看下章。
第五章 过时效权益的再救济
本章关键词:
再救济、诉权、胜诉、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针对义务人拒调时效抗辩之行为,权利人可再提起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和侵占罪的自诉。
第一节 侵权之诉的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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