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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李舒舒违法是客观归责

    [ 郭磊 ]——(2012-8-22) / 已阅3586次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道德与法的关系可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违法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的行为,而道德所提倡、鼓励的行为如见义勇为,则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否则该法应为恶法。事实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非恶法,所以被社会认可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可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为,不应存在同一个行为在道德层面是应提倡的见义勇为,而在法律框架下却是违法行为的逻辑混乱和价值错位。

    就李舒舒见义勇为一事来说,其冲上马路的那一瞬间,不可能有太多的想法,也来不及有太多的想法,其目的只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小孩,所以就主观上来说,李舒舒并不存在任何影响交通安全的过错,而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所以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其勇于救人的行为更不应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如果以其行为具有客观违法的表象来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违法的过错,并进而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在客观归责。与其类似的福建郑秀文见义勇为事件和河北交警刘丙文见义勇为事件也是如此,对于郑秀文和刘丙文的救人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至于因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对该损失负有过错的责任方以及受益人进行赔偿,必要时可由国家进行补偿,但无论怎样也不应让英雄流血再流泪!具体到李舒舒见义勇为事件中,因李舒舒的见义勇为使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得到了减轻,所以在此情况下,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在此事件中,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就是李舒舒本身所遭受的伤害,对此伤害,考虑到此次见义勇为的实际情况,由国家予以补偿、救助为宜。

    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调整大多数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但执法不应是机械式的,不能使执法的结果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底线,所以如何理性、智慧地执法是对执法者的考验,更是对社会良知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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