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少年犯罪心态与其司法保护探讨

    [ 王晓敏 ]——(2012-8-21) / 已阅8918次

    三、结合本院少年庭工作实践和心理健康及普法教育活动,对青少年的犯罪预防还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及时矫正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状态,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教育 。青少年犯罪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状态:不平衡心理、逆反心理和空虚寂寞感。这些心理的产生主要与互相攀比、地位不同、教育方法不当、代沟问题、情感缺乏等相关。所以说,要纠正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可以采取以鼓励为主的教育手段,为青少年创设温暖的心理环境,增强其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抑制自我空虚感。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注,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品行的发展为代价。在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他们的敏感、好奇、喜欢模仿和爱冒险的特点。把这些特点引导得当,使之发展成优点而非缺点。因此,预防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共同创建一个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2、积极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融合。学校和社会一方面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为青少年提供解决心理烦恼和困惑的途径,培养青少年形成良好的人格、性格和品格,同时,还将法律知识贯穿其中,从细微处将普法教育体现出来。既有生动的人物楷模的形象,又有贴进青少年生活的他们所关心的内容,这样的教育形式会更容易让青春期的孩子接受。从根本防患于未然,努力将青少年培养成独立自主、积极进取、人格完整、热情开朗、身心健康的一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必定会更加全面、迅速地发展。所以,在校生的犯罪率会有所下降。但要遏制社会青少年的总体犯罪率下降,必须靠全社会来抵制糟粕文化,必须动员全体群众对法制教育、心理素质、家庭管理的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


    总之,心理健康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只有从“心”做起,防微杜渐,结合青少年的实际心理状况,开展普法教育,才能有效的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状态的分析,我们再针对犯罪少年的司法保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犯罪少年在国家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行政机关宏观指导的态势下,穷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途径。为他们健康成长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笔者理解的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大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并可以设想设立类似法院少年法庭形式的、固定的侦查、审查起诉的办案小组。三机关对少年案件的侦、诉、审形成例会性沟通,加强联系,共同研讨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处理工作。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管理。


      3、人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特殊教育需求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处理。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后,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一律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信息的相关资料。


      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种形式:


      1、 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16周岁以上。在劳动教养所,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单独分队或编组进行管理却有必要。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