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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

    [ 肖佑良 ]——(2012-8-14) / 已阅11333次


    对于许霆案,账户余额中只有176.97元,当许霆提出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时,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正常状况下是取不出款来的。可是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时因疏忽而留下程序瑕疵,在自动柜员机向银行服务器传递取款请求的过程中,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因程序瑕疵的存在而发生变化,变为许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与实际相比发生了减值,报送到银行服务器,银行服务器计算差值并判断不小于1时,判断并没有错误,也是因自身原因获取了错误的参数——许霆请求取款1元或2元——而产生重大误解,结果满足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从而双方达成取款交易,银行必须支付取款给许霆。在支付取款的过程中,因涉案自动柜员机具有独特的付款机制,又发生了给付错误。

    所谓独特的付款机制,指自动柜员机的付款机构被设计有二个开关,第一个开关决定付款数额,第二个开关决定是否付款。因自动柜员机付款必须是整数,当客户输入取款数额后,柜员机将计算取款数额除以100的商值,然后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若不是整数,则要求重新输入,若是整数,则相当于打开了自动柜员机付款机构的第一个开关。第二个开关掌握在银行服务器的取款程序中,一旦账户余额与请求取款的差值不小于1成立,则符合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服务器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从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得出新的余额,作好取款记录,然后对自动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的指令。这个同意支付的指令就是自动柜员机付款机构的第二个开关,即决定付款。

    在银行电脑系统与许霆之间,因重大误解而达成取款交易共171次,其中167次成功交易1元,4次成功交易2元,每次在支付时,ATM机本来应该支付的是,从账户余额中扣除的金额1元或2元,可是,因为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又发生了给付错误,实际支付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同样,许霆的行为,也属于恶意交易,同样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受道德责难,但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与何鹏案一样,银行同样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盗窃说同样是虚构的。

    无论是许霆案,还是何鹏案,不过是电子银行这一新生事物所带来的技术风险而已,电子银行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这种因管理上的疏失所引发的情况应由银行方面负责,因此,追究许霆、何鹏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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