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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数额型盗窃适用问题的法律研究

    [ 杨蒙 ]——(2012-7-31) / 已阅7640次


      第二、扒窃对象的不特定性。扒窃不同于一般的盗窃,扒窃对象的不特定性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扒窃物品的不特定性,扒窃多为公共场所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例如钱包、手机等,扒窃人在实施扒窃行为时对物品的认识不明,具有偶然性,一般都是流动作案;另外扒窃针对的人员也具有不特定性,扒窃行为针对的主要是公共场所不特定的流动人群,具有随机性,一般扒窃者容易将妇女、儿童、老人作为目标,这些群体警惕性较低,就算发现了自救能力有也相对较差。一般盗窃一般针对特定的人有特定的作案目标,目的性明确。

      第三、扒窃行为隐蔽性小。一是扒窃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公具上,更容易被人发现,从而易造成公众的恐慌心理,且在公共场所人员基本互不相识,大多数人因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发现了也不去主动揭发,纵容了这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二是在扒窃型盗窃中,行为人一般只是采取不被受害人感知的方法盗窃,而不去考虑是否被周围人所知晓,肆无忌惮的行窃。一般盗窃不仅要采取不被被害人知道的方式行窃,也要注意不被其他人发现,显然,扒窃行为的隐蔽性更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更大。

      第四、扒窃行为的多次性。一般的扒窃行为实施者多居住在房租比较便宜、聚集人员较多、社会治安较差的城郊村,扒窃的犯罪分子多以扒窃为职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实施扒窃行为的以盗窃论,但对于扒窃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因为扒窃者多集中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作案,不易被发现,作案次数也较难确定。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扒窃者应从严处罚,只要抓获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次扒窃行为,便可以推定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的行为,除非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只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这样,才能达到惩戒罪犯的目的。

      三、非数额型盗窃罪量刑

      1.量刑起点的选择

      量刑起点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具体而言,这三种盗窃均属于非数额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客观犯罪行为。比如同是扒窃犯罪,如徒手扒窃,则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使用镊子、刀片的该工具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前者确定拘役一个月为起点刑,而对后者则应选择二个月为起点刑。同样,对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强行破门入户盗窃的要与趁房门未锁入户盗窃的区别对待,对前者可确定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刑,而对后者则可确定拘役四个月为起点刑。盗窃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社会危害较大,可确定相对较高的起点刑。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存时的量刑

      比如被告人既有入户盗窃、又有携带凶器盗窃、又有扒窃行为,那么对于被告人应如何量刑?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次数明显多,且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应视为三个盗窃犯罪,对三个盗窃犯罪可类比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分别选择起点刑,起点刑相加后为基准刑。此外,如果被告人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或者又有全部认罪或者退赃等行为的,应在基准刑的范围内用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最后得出宣告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的修正上基本上呈现出“严而不厉”的趋势。和此前的“厉而不严”相比,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既能较好地实现对犯罪的打击、维护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同时也能使盗窃罪的法定刑设置趋于轻缓化。

      3.这三种盗窃与多次盗窃及普通盗窃并存时的量刑

      比如被告人入户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三十元;普通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人民币二千元。对此案应如何量刑呢?如果按总数额量刑,则入户盗窃的三十元对整个案件的量刑几乎无任何影响。笔者认为,此案也应类比数罪并罚,分别对两个犯罪选择起点刑,起点刑相加后为基准刑,再根据数额调节基准刑,之后再用其他情节自首、累犯、认罪、返赃等进一步调节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

      4.注意《刑法》第十三条的应用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运用总则的这一条款指导分则各条的应用,应当是必要的。因此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应当以该条款作为指导。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也可以而且必须适用第十三条。比如,被告人在货场盗窃三次原煤,每次盗窃一丝袋,每袋价值十几元至二十几元,仅用于自家取暖、做饭。如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盗窃三次,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犯罪,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疑。我们认为,如果这样的行为均适用《刑法》,以犯罪论处,明显过重,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一般原则。再比如,在旅客列车上,被害人装在裤子后兜内的十元现金已经窜出一部分,被告人见到后随手拿去。该行为也符合扒窃的规定,依法应当入罪。但该行为是不是应当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呢?笔者认为是的。可以引用第十三条,不认为是犯罪。由于四种盗窃中大部分还是危害相对较轻的犯罪,因此有必须把正确运用《刑法》第十三条纳入我们的视野,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四、结语

      盗窃罪是当今社会频发的犯罪之一,频繁的盗窃事件不仅影响着公民的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加大了对盗窃罪的打击范围,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也适应了当今社会打击新型犯罪的要求,但同时,在对于“户”范围的界定上、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的理解上,扒窃型盗窃罪的次数规定上,对这三种情节型盗窃罪量刑的标准等,各地尚缺乏统一的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找法网《浅谈入户盗窃的理解与认定》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84780.html

    [2] 《新型盗窃行为研究》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0492.html

    [3] 林东茂.刑法综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95,296,298.

    [4]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19.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41,141,141

    [6]《新型盗窃行为研究》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0492.html

      (作者单位: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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