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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归属

    [ 周缘求 ]——(2012-7-20) / 已阅24113次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哪种推定更符合社会现实和日常情理。



    面对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一事实,丁金坤律师推定为父母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而上海高院的推定是“将该房屋视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共有财产”,杭州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就是采纳了上海高院的观点。而最高法院和江苏高院则没有丁金坤律师和上海高院那么自信和果断,只是说不能仅仅根据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事实即认定房屋归未成年人所有,而应当在个案中审查考量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认定房屋归属。



    也许丁金坤律师认为,他的这一推定既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法规则,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一推定是否符合社会现实和日常情理呢?客观地说,丁金坤律师的这一推论纯属一厢情愿和书生论道。如果丁金坤律师的这一推定符合民事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根本就不会有最高法院、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了。



    正如最高法院、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所指出的,现实生活中,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形非常复杂,绝对不能一概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实践中,的确是有一些父母由于经济条件很好,在拥有多套房屋的情形下,为子女准备婚房等原因,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也大量存在其他情形和原因,比如因为担心后续的过户费用或者以后可能会征收的遗产税,甚至只是因为不愿意暴露财富,而直接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还有一个事实必须考虑的是,相信很多的中国父母在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根本就没有想到夫妻双方有朝一日会以离婚收场。丁金坤律师在博文中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可以举出若干相反的可能性来说明这种对赠与的推定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合理。



    比如,夫妻双方将仅有的一套旧房出售,购买了一套更大的新房,听从了中介或朋友的劝告,想想反正自己去世以后房屋总归是儿子的,而且儿子作为遗产继承房屋的话,儿媳妇是有一半份额的,如果儿子离婚,儿媳妇还能分到一半房屋,不如直接将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算了,省得以后麻烦。这对夫妻根本就没想到他们以后可能会离婚,但最后他们确实离婚了,如果按照丁金坤律师将登记房屋推定为赠与的观点,这对夫妻在离婚时将无房屋可分,只能寄于未成年人子女篱下。再假设以前的未成年子女此时已经成年,并且娶了媳妇忘了娘,不让父亲或母亲共同居住,这对一心为儿女的父母将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实际上,即使夫妻双方拥有两套房屋,也会面临以上类似的困境,只是程度略有不同而已。



    这里的关键在于,在国人的心理和习惯中,想到以后会离婚的人不多,想到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即属于赠与,自己以后根本没有份额甚至无权居住的人不多。在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原因和情形如此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能简单划一地将其一概推定为赠与吗?



    综上,本人认为,将父母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行为一概推定为赠与,与社会现实和日常情理不符。个人观感,上海高院和杭州法院推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可能更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这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的数据来予以证实。所以,尽管最高法院和江苏高院的观点看上去有点骑墙,对办案法官的审查要求也很高,但却最符合法理和现实。

    为什么说上海高院和杭州法院的推定可能更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呢?我赞同儒墨律师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争议”一文中的分析: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若赠与方与受赠方的决定权均集中于父母(或一人),此点,区别于他人赠与房屋给未成年子女,前者意思表示并不必然具有认真思量过程,后者双方往往具有充分磋商的过程。

    立于不同案件,或案中所持观点迥异,但摆脱案件本身的利害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登记于一方名下,该房屋便归属此方的情形恐不多;



    七、四驳丁金坤律师——是否只能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人来推定赠与的意思表示?



    丁金坤律师声称:“父母把房屋登记在小孩名下,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小孩。”但是,能否只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人来推定赠与的意思表示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反的回答,为本文的上述思路提供了另一个例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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