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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文艺作品看法官的裁量权

    [ 方 达 ]——(2012-7-13) / 已阅6660次

      文艺作品中描写的一些法律事件,既反映法官的裁量权,又表达作者对法官正确行使裁量权的愿望。裁量权虽形成于法官的内心,却是环境、生活经验、社会习俗及个人的性格、感情等的体现。裁量权不仅存在于实体处理中,也存在于法律程序中。

    文艺对生活的反映是直接的、(多数的反映)是感性的,它会反映民众的情绪和人们内心的躁动;而法律是理性的,它重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文艺作品会把人们心中不够清晰、不够完整、不够自觉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公之于众,成为引发和推动民众打破框框、实现新要求的工具;一旦民众新的要求成为现实潮流,法律就会自觉或被迫变革原有的框框或用新的框框把这个潮流纳入框里。文艺作品中反映的影响法律事件的因素,往往就是对法官产生影响的因素。

    真正的裁量权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聪明的法官尽可能把内心的活动外化为法言法语

    裁量权的发端、定义和运用虽然众说纷纭,但它在司法过程中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三国演义》中,关羽和马谡都立下军令状,关羽本应在华容道上截杀曹操,却因私情故意放走曹操;马谡因刚愎自用(实际上是主观判断失误)失了街亭。若论违反军令状,两人均该判死刑;若论情节后果,马谡是过失犯罪,关羽是故意犯罪;马谡造成的后果是一个战役的失败,关羽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历史结局的变更。如果要原谅的话,当然要原谅马谡而不是关羽!但实际结果却是马谡被杀了,关羽没有受处罚。“法官”诸葛亮拿到桌面上的理由非常简单:马谡按军令状该斩,而关羽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曹操命不该绝”。

    诸葛亮为什么这么做呢?我们不妨代他想一下:关羽是刘备的铁哥儿们,又是他当时身边屈指可数的猛将,杀关羽既得罪刘备、张飞,他自己也将无将可用,最严重的后果是连自己也可能被赶走;而马谡一介书生,又无背景,且刘备曾特别嘱咐“不可大用”;有无马谡无关紧要,但该次“北伐”失败,上下难免有怨气,必须对大家有个交代,同时也为数十万大军杀一儆百,所以马谡必须得死。

    这想法有公有私,虽然基本上是为公的,不是徇私枉法,但也存在“不好讲”或“讲不好”的问题,只是诸葛亮在行使裁量权时心里打的小算盘,这个小算盘是诸葛亮做决断时的真实意思,但却很难拿到桌面上来说的。这就是裁量权的微妙之处:它明明是存在的,却不敢说、不能说、说不清楚!

    电视剧《亮剑》中,李云龙不遵守总部的突围路线,自己选择路线也取得了胜利。尽管他取得胜利有功,也可以用“功是功、过是过”为由严厉处罚,但总部领导只是让他短暂下岗,固然是因为总部领导喜欢这员爱将,更重要的是李云龙不是无理蛮干,而是根据战场实际情况作出的正确选择,并且确实取得了胜利!如果机械地对李云龙执行战场纪律,观众是不会答应的。

    有人认为,裁量的真实理由往往仅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而摆到桌面上的往往已不是法官真实的意思。要求法官在裁量时必须说明理由,只能是常常玩“罪无可赦,情有可原”和“情有可原,罪无可赦”的游戏了。这值得商榷。裁量真的是“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或“此中有真意,得意已妄言”吗?实际上没那么玄乎。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看到,裁量的因素无非是大局、环境、各种关系、社会习俗及个人的性格、好恶等方面的平衡,聪明的法官就是尽量把内心这些“不好说”的、虚的东西转化成动机、情节、利害、后果等可以说的法言法语,并选择恰当的角度、方式,把“说不好”的东西说好。这样的判决书既是讲理的,也是生动的。

    裁量权不仅存在于实体处理方面,也大量存在于法律程序方面

    牛,是农村百姓的大财产,所以涉牛的案件比较常见。文艺作品中反映“审牛”的也较多,如电视剧《法官老张轶事》就专门有“审牛记”的内容;海岩、金凌云的小说《独家披露》也详细写了一起审牛案件。现实中,“审牛”案件也时常出现,这些案件中法官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采用DNA鉴定的方法,判定争议牛的归属,当然也不约而同地讲到了鉴定费大大高于牛本身的价值。

    在这类案中,法官按程序、按举证责任办事,用最科学的方法取得最正确的结论,可以说无懈可击。但法官均竭力避免启动鉴定程序,原因就是鉴定费用太高,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太差。所以,他们尽量采用艰苦的调查方法。两种审理方法,前者轻松、保险,但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后者对法官的辨别能力要求高,法官的工作量大,还可能有风险,但对当事人的经济有帮助,对修复乡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好处多多。选择哪一种审理方法,法官有裁量权,他的选择也反映了他的司法理念和认知水平。

    还有,是否同意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否同意某个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同意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等等,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虽然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的操作规程已尽量作出规定,但法官仍有大量的裁量空间,这就需要法官具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能力,这个能力不仅表现在对证据的取舍上,也表现在对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是否合情合理的把握上。

    公正是裁量权的终极目标,也是裁量权适当与否的最高标准

    《追鱼》是一个越剧名篇,讲的是相府千金金牡丹从小与张珍订有婚约,后因张珍家道中落,只身投靠金家,并欲与金牡丹成婚。金家嫌贫爱富,意欲悔婚,故要求张珍在相府碧波潭畔的草庐读书,若不能考取功名,就以“金家三代不招白衣婿”为名解除婚约。

    碧波潭千年鲤鱼精为张珍身世所感,化作金牡丹与张珍约会,两人情投意合。后真假牡丹相见,乱作一团。金牡丹之父金宠无法识别真假牡丹,请开封府包公察断;鲤鱼精亦请乌龟等水族精灵化作包公一行到相府。于是,相府内真假牡丹和真假包公齐聚一堂。

    包公故意拷打张珍为试探,真牡丹冷漠无情,幸灾乐祸,假牡丹心如刀绞,泪如雨下。于是包公判定:哭的是假,不哭的是真。但假包公判定:哭的是真,不哭的是假,摆出的理由是:“有情便是真,无情便是假!”

    包公虽对牡丹真假已明知,但因金家势利悔婚,他不愿助纣为虐,遂拒绝裁判离去。

    在《追鱼》这个案件中,包公既然已经受理并审理了案件,却拒绝作出裁判,查明了真相却不惩罚“扰乱公民家庭安宁和社会秩序”的水族精灵,这既违反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要求,超出了法官裁量权的范畴。

    但包公的行为不但没有被大众指责,反而被称赞——也就是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说明,包公在这里虽然违反了一般法律原则,却维护了公正这一法律的核心原则!从来没有一部法律会授权法官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自由裁量”,但丰富的社会生活逼得法官(法院)根据法律精神裁量一些案件,这才是裁量的最高境界,法官应把公正的终极目标摆在法律适用的首位。

    裁量权必须受到约束,不受约束的裁量不是法律的福星,而是法律的灾难

    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法官的应对亦千变万化。裁量权存在于法官从程序到实体、从定罪到量刑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使冰冷呆板的法律变成富有精神内涵的鲜活具象。这就是计算机不能代替法官的原因。裁量权如此重要,就必须给它戴上“笼头”,不受约束的裁量权不是法律的福星,而是法律的灾难。

    《三国演义》里写了曹操杀杨修的案例:杨修从曹操发布的口令里判断曹操要撤军,就叫随行人员收拾行李,被“司令官”夏侯惇发现,在夏侯惇的追问下,杨修讲了自己的猜测,但并没有建议夏侯惇让全军照此办理。偏偏好事的夏侯惇下令全军收拾行李准备撤退,搞得沸沸扬扬,因而惊动了曹操。曹操立即以“扰乱军心”为由杀了杨修。

    杨修只不过是一个参谋、干事之类的非军事人员,他没有部队,只有寥寥几个勤务人员,他这几个人收拾行李是谈不上扰乱军心的;夏侯惇是军事主官,也是杨修的领导,他叫部队准备撤退倒确实扰乱了军心,并且造成了严重影响。这里,杨修虽然是肇事者,但不是主要责任人,大不了拖出去打一顿军棍就可以了,不至于立即斩首。真正要负主要责任的是夏侯惇,曹操对此也明白,作势也要将夏侯惇斩首,但随即借着“众将告免”的台阶不予追究,连一个处分都没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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