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伟荣 ]——(2012-7-5) / 已阅13240次
注释:
[1]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2]张艳蕊:“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4]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5]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6]同上注,第24-25页。
[7]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年12月11日访问。
[8]常鹏翱:“破产撤销权:破产法中的一个制度选择及其合理性探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年12月11日访问。
[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页。
[10]张卫平:《破产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7页。
[11]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12]同上注,第87页。
[13]梁闽海、陈长灿:“论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方式——以适度强化对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为视角”,载《法学》2011年第2期。
[14]同上注。
[15]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199页。
[16]同注[7]。
[17]张志新:“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6期。
[18]尚晨箫:“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探析——参考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务”,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年第3期。
[19]李曙光:“破产试点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5年第4期。
[20][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出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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