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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反思

    [ 张玉英 ]——(2012-6-28) / 已阅30396次


      1.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9]

      尽管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我国的城市中也存在贿选,但贿选在中国广大农村更为严重,更为普遍,对选举结果的影响更为重大,也更具危害性。为什么贿选在农村的作用如此之大呢?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前一层次需求满足后,才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是生存的需求,这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其后才是更高层次的需求,包括民主权利得到尊重,自我价值实现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在中国许多尚未脱贫的农村,农民正处于为生存奋斗的第一层次需求阶段,当有人以金钱、物质利益诱使他们放弃民主权利时,他们往往屈从于现实的物质利益,出卖需求层次靠后的民主权利,将神圣的选票作价出卖。只有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收入不断提高,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才能提高他们的需求层次,当富裕了的农民需求层次相应上升之后,会更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即使不能根除贿选,至少也能提高贿选的成本,也就不会再出现部分选民为一条香烟、一袋洗衣粉出卖自己选票的可悲情形[10]。

      2.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管

      前文已提到,利益驱动是“贿选”存在的经济土壤,正是由于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帐户长期处于没有监管或监管不力的状况,给“贿选者”上任后收回成本打开了方便之门。在集体产权下,村委会首先是一个财产权主体而不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甚至是唯一的公共产权主体,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出让土地开发房产,管理本村集体经济企业,自收自支。因此,如果仅在选举上禁止贿选,而未在村集体资产管理上下更大的功夫,村集体资产还在村委会的控制之下失去相应的监督,村民对集体资产所拥有的权益还是没有保障,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还是有可能流失、被侵吞[11]。在巨大的集体产权利益寻租的诱惑面前,不仅不能遏止贿选,而且可能使贿选愈演愈烈。

      3.村民的民主启蒙和教育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所以教育村民正确行使权利才是医治贿选的良方。许多贿选的实例表明,贿选者根本没有把赢得选举建立在为村民服务的参选目的上,更不愿意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于为村民服务。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因此,解决贿选问题的另一个关键,就是培养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重点进行民主理论和知识的普及教育,让广大村民切实认识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全村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的关系,认识到选举是村民神圣的权利,投好这一票,既是对全村村民负责,也是对自身利益负责,从而做到不受眼前利益的干扰,不误选、不乱选,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培养适应民主政治发展所需要的平等、权利、参与、竞争等民主主体意识,形成独立的政治人格[12],这将有助于促进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杜绝“贿选”存在的“选民基础”,充分保障村民自治。

      4.适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村委会公共服务职能

      以往的立法突出了建立村委会这一自治机构的重要性,但没有看到村委会组织运行所耗费的巨大成本,更没有预见到村委会组织产生过程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减少村委会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剥夺村民的权利。因为村委会的权力和村民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正是由于村委会的权力过大,村民自己能够掌握的权利太少,才导致村委会选举的变形。村委会作为自治机构,不应该过多地担负公共事务,更不能随意处分村民的集体财产。村委会的社会职能应当被强化,但其经济职能应当被削弱。公共权力过大必然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角逐。基层公共管理机构不仅拥有大量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还拥有土地(农用土地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本来属于私人物品)的控制权。这样就使村民自治事业一开始就与巨大的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旧力量不愿意放权,新力量下决心夺权,增大了政治发展转轨的难度。因此,农民对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第一要求常常是“查账”,而旧力量最害怕的是翻旧账。如果公共权力过大的问题不解决,村民自治的舞台永远是利益争夺的拉锯战场,民主政治的发展将困难重重。[13]

       5.“四个民主”的整体建设和协调发展

      民主选举之后,积极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全体村民依法自治,可以防止“选时有民主,选完没民主”现象发生,而这一现象正是治理结构上的漏洞。对于村民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只有找出其社会性成因,才能从根本上采取措施杜绝。贿选者的贿选投入都是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但是,如果将贿选的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贿选者,显然是不够的,除了要弄清楚贿选者的动机外,还要进一步研究为什么村民会选择贿选,[14]贿选者为什么对于其投入有很高的收益预期?实际上这涉及到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的整体建设和协调发展的问题。换而言之,即使“民主选举”很完善,如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没有相应建立、健全起来,也很难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也无法根除贿选。

      结 语

      不言而喻,民主选举已经成为解决现代社会公共权力合法来源的重要路径,我们不能因为贿选现象的存在而怀疑甚至否认选举制度的伟大意义,相反,贿选现象暴露了现行选举制度的某些亟待完善的缺陷,我们所能做的不是一概否认这些缺陷,而应该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现行选举制度。基层民主的现状时刻提醒着我们治理贿选,刻不容缓。但同时也要看到,治理贿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综合治理,更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我们坚信,通过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贿选”这一基层民主建设初期的阶段性现象,将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失,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胡健:《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年11月22日。

    2.《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美)罗伯特•H•威布:《自治:美国民主的文化史》,李振广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6.方晓悟:《村民自治中若干问题与解决路径》,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7.陈冬生:《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其对策》,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8.武志兰:《如何制止乡村选举中的贿选》,载《新京报》2004年3月31日。

    9.王晓敏:《基层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10.党国英:《村民自治的现实与未来》,载《南方周末》2002年9月20日。

    11.鄢一忠、吴理财:《村民自治在解决问题中前行》,载《开放潮》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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