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生贵 ]——(2012-6-23) / 已阅20167次
【申诉无理】
申诉人再审诉求超出原审判决,不应进入这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9号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提出三十万元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审查范围。原审鉴于申请人确有损失发生,第一被告表示根据自身能力给予适当补偿,法律酌定一万余元经济补偿可行,被申请人自愿补偿是自主处分财产的表现,不违背法律,也未索连他人,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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