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12-6-23) / 已阅13359次
苏甲对案情的供述实事求是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归案后协助公安侦查人员抓到苏乙和何丙,说明苏甲是诚实的。孙丁当时带着背包,在有能力拿走的情况下,他们没有拿。说明他们内心并不是很恶劣。苏桥镇苑口村村委会也证明:苏甲一贯的表现是良好的。苏甲他们只是一念之差做出不该做的事。现在对苏甲已经羁押了五个月。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会深刻的反省。对社会已经起到了警醒的作用。苏甲刚成年,他们还很年轻,还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以抢劫罪定罪,漫长的的刑期,复杂的人员接触,会使他们交叉感染,越陷越深,对于个人、家庭、社会都没有益处。对于一个处在悬崖边上的人,是推一把,还是拉一把?我相信我们的良知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再次申明辩护观点:有关网络游戏现阶段,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以至于对本案涉及的一些行为的性质难以作出判断。造成公诉机关的指控达不到也不可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抢劫罪对苏甲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辩护人,对苏甲在本案中错误的想法和做法,在此提出严厉的批评。你们应该深刻的反省,彻底改过。积极地补偿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求得谅解。诚恳的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审判前的羁押,无论审理结果如何,都是不为过的。
最后,感谢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能够倾听本人深长的发言。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辩护人:董振宇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要)
(2012)霸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何丙(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苏乙(基本情况略)
**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子[2011]第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两院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公开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甲及其辩护人董振宇、被告人何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苏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1年8月5日15 时许,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与孙丁在**网吧宾馆内,被告人苏甲与孙丁交易孙丁的游戏账号,孙丁修改游戏账号后,交易未成,为继续过户游戏账号及防止孙丁用身份证停权,被告人苏甲携带孙丁身份证并指使何丙、苏乙与其一起逃跑,孙丁追赶上后,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持木棍、砖头对孙丁实施殴打后逃离。后苏甲在因特网上将孙丁的游戏人物装备以2000元价格出售。经法医鉴定,孙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供述。
2、被害人孙丁的陈述。
3、证人何*、任*的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5、银行账户清单、游戏账户平台界面照片、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8、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9、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何丙、苏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丙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何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苏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判决中罚金部分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以后内容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本案辩护律师的几点反思:
一、本案涉及网络游戏犯罪,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现阶段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新型案件。我在接受委托以后,试图找到有关网络游戏抢劫的判例,辩护时参考。在网络上搜索资料时,发现网络游戏理论众说纷纭,没有相关案例。尘埃落定,本案判决结果令人遗憾,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我认为:本案的价值更在于为刑法学教学、研究提供了素材。使我们思考的更深、更远,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促进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
二、本案判决虽然已将生效,但是涉及的“网络游戏”抢劫罪的相关问题并没有解决:
1、“网络游戏”抢劫罪既遂与未遂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具备劫取财物是构成抢劫罪既遂的形式之一。“网络游戏”抢劫罪劫取财物的标准是什么?
以完成修改登记身份证号为标准?还是以完成修改完密码为标准?是不是应该与网络游戏账号买卖中,游戏账号所有权转移时间相一致?
本案中情节是:苏甲去北京用孙丁的身份证过户账号,因为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完成。数天后,苏甲利用修改后的密码,将网络游戏人物装备售出的。
本案应该怎么认定?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因为以登记为所有权公示方式,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网络游戏”抢劫罪参照动产还是不动产?
3、“网络游戏”抢劫罪赃物价值鉴定。这问题关系到定罪与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
“网络游戏”价格的评估什么单位承担?评估标准是什么?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数额较大”依据是什么?
4、本案苏甲拒不返还身份证与售出网络游戏人物装备有没有关系?
苏甲拒不返还孙丁的身份证目的是过户网络游戏账号,但到北京后,由于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过户成功。
售出网络游戏人物装备是利用交易中修改后的密码。所以,出售网络游戏人物装备与不返还孙丁身份证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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