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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 洪劼 ]——(2012-6-20) / 已阅18291次


    四、和谐社会建设中应该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他们都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进行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他们联系密切并且相互支持和促进,共同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治为德治建设提供保障

    1、法治为德治提供基础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职能,就是实现国家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以及其他社会职能,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就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基础保障,这些基础保障正是道德风尚建设的决定因素。

    2、法治为德治提供思想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是对旧道德以及封建道德进行批判,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当一个国家把社会主义新道德奉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时候,就等于将这种道德居于社会道德正统地位。同时由于法律的明确性,肯定性和普遍性,就让所有的社会成员明白,国家和社会在提倡什么样的道德,在反对什么样的道德。

    3、法治为德治提供强制力保障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虽然不全然对,但是当法律将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的时候,国家菜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武器,并由此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二)德治为法治建设助推

    1、德治为法治提供客观依据

    法治的实现,是通过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来最终实现的,但是法律条文的制定不是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观念和权力者意志的体现,而应当是客观事实和自然规律的综合体现。一个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正确的引导人们的生活,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保障,在于其内在的本质和生命力,而在其中,物质生活基础在体现着根本性的作用。道德也同样是由物质生活基础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善恶评价的目的,正是利益的取向,其并非抽象原则,因此,社会主义的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具有关联性和统一性,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所崇尚的一些原则规范同样也是法律所需要包涵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法治的评判便有了确实的依据。
    2、德治为法治提供舆论支持

    道德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方式往往是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虽然法律与社会的主导道德思想都都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但法律表现为国家意识,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就会成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表现为群众意识,并通过社会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一般首先在社会的阶级先进分子中形成,并逐步为被整个阶级以及整个社会所接受。在这一过程当中,道德就会通过它的宣传、舆论的方式对外发挥作用,这样将有助于法治建设,并使人们逐步形成法治所需要的行为自觉性。
    3、德治为法治提供精神依据
    由于法律制度重证据,重事实,不允许渗入过多的主观因素,而对行为人的内心不做过多的干预,更不可能惩办人的思想。而道德作为一种行为的价值判断,其首先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内心,对于行为的社会后果的考量是放在次要的地位。道德考量更多的是对行为主体的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所形成的思想动机,主观色彩比较浓。一个社会要稳定延续性的发展,不止需要法律来对人们进行强制性的指引,也需要通过对话、交流方式实现社会道德控制。因此,任何社会生活中都会需要有有一种比较主流道德文化,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延续性的精神支柱作用。

    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当期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环节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治国方略,他们通过相互间的补充和促进,实现了社会主义的伟大复兴,并且为将来的社会主义道路铺下了踏实的基础。目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通过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作用,我们的国家正在日益的走向繁荣富强,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逐步的提高,我们的国家已经初步的实现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但是“小悦悦”的事件发生表明,在和谐社会中,无论是法治要求还是德治要求,都必须要上到一个新的层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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