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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的证据意识

    [ 郝国宏 ]——(2012-6-1) / 已阅10550次

    现代法治社会中,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任何诉讼都要围绕证据来展开。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是诉讼程序的开始,多数证据都由这个阶段产生,可以说是证据的生产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对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对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证据收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具备以下三种证据意识:
    一、排除非法证据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新增加的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要具备排除证据意识。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包括两种:(1)证据实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或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2)取证程序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就是“毒树之果”。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仅要求侦查人员不得违法收集实物证据,而且不能违法收集言词证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排除非法证据意识,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要依法取证,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要理性办案、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规范办案。
    二、提高无罪证据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无罪证据,是相对于有罪证据而言的,指的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可在侦查实务中,侦查人员出于种种原因,往往注重了对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却忽视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却忽视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需要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侦查的功能在于全面收集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以说明案件的完整性,并因此得出起诉意见或不起诉意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一定要全面收集证据,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要求。
    三、保障证据标准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即为“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用以确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它要求每一证据都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并且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由此得出的案件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的证据收集上和运用上,必须坚持这一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质量,杜绝冤案错案,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作者单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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