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尔宝 ]——(2012-5-24) / 已阅15498次
[12]参见《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
[13]按照通行理解,行政诉讼是因公权力行使引发的诉讼,需要存在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行政主体实施某种权力作为诉讼对象,对于在公法法律关系中,不具有公权力行使性质的政府违约行为并未给予关注。
[14]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 316-317页;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
[15]如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案件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16]在现有立法前提下,要受理相对人提起的诉讼,需要将房屋征收机关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解释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或者是将其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解释为拒绝的行政行为。当然,从理论上讲,此两者解释方式在实质上并不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起诉对象作出规定的立法原意。
[17]当然,也许有人说,如果将该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对待的话,即可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此种协议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民事合同,由此也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18]参见[法] 让 • 里韦罗、让 •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57页。
[19][法] 让 • 里韦罗、让 • 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70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7页。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7—198页。
[21]陈淳文:《论行政契约法上之单方变更权——以德法法制之比较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4卷第2期。
[22]参见[德] 哈特穆特 •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32—233页。
[23][德] 哈特穆特 •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381页。
[24]实践中出现的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在履约过程中作出的单方处理行为的案件较为常见的现实也证明了此点。
[25]参见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9页。
出处:《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作者:闫尔宝 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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