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菊芬 ]——(2012-5-24) / 已阅9225次
事实上不然,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显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从重量刑的考虑因素得到了评价,并未放纵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由于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比法定刑较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完全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数罪并罚也显得并非必要。反而是实行数罪并罚可能从以下方面违反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一是由于一个狩猎行为无法分解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数罪并罚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二是由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方法行为一般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若一律数罪并罚,反而混淆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三是若因猎捕到不同野生动物而数罪并罚,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相同的行为仅因实际猎捕到野生动物种类的不同而产生定罪乃至量刑上的巨大差异。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