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 蒋建平 ]——(1999-9-1) / 已阅35673次

    电 子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之 探 讨


    镇江市京口法院 蒋建平 杨毅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
    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
    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
    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
    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但结合国际通
    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
    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
    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
    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 按照商定的标
    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
    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
    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
    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
    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
    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
    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
    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
    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
    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
    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
    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