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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2012年)

    [ 王礼仁 ]——(2012-4-12) / 已阅26542次

    有继承权的夫妻一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发生的财产继承,没有正当理由放弃继承的,对夫妻另一方不生法律效力。夫妻另一方认为侵害其权利的,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相应的财产份额。
    【解释说明】本条在于解决一方无正当理由恶意放弃或虚假放弃继承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家事工伤”补偿的适用]
    一方因从事家庭劳动或经营等服务家庭共同生活的家事受伤致残的,属于“家事工伤”。离婚时,应当从家庭共同财产中获得补偿。
    一方因保护配偶人身安全而致自身伤残的,离婚时受益方应当承担伤残方离婚后的必要生活费用。
    【解释说明】一方因“家事工伤”或保护配偶人身安全而致伤残的,离婚时从家庭财产中得到补偿,或者由受益方承担相应义务,既公平正义,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作者简介: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从事家事审判时间较长,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达10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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