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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

    [ 楼杰科(译 ]——(2003-9-25) / 已阅27250次

    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可以毫无偏见地自主免除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过以后可以提起同一指控。第六修正案规定除由大陪审团控告外没有刑事诉讼。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包含在权利法案中的权利并不约束各州。因此,各州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在正式刑事程序开始时使用大陪审团。
    被告人必须在短期内被讯问以及正式提起指控。在讯问中,法官审阅正式指控以及提及的各项指控,询问被告人是否服罪,无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多数州也允许为特定的目的进行无争辩解,相当于有罪辩解。无罪辩解可以改为有罪辩解。只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有罪辩解。

    审前准备
    刑事程序规则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一定的期限为抗辩指控或者寻找证据进行审判前准备。另外,被告人可以有限制地使用检察官提出的某些证据。依据多数州的规则,如果辩护方申请,他们有权复印被告人的供述,复印科学鉴定以及控方证人证言。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告人应提前通知控方他们打算进行的辩护理由诸如不在犯罪现场或者精神错乱。

    控辩交易
    美国的“控辩交易”惯例经常被误解。更正确地说这一惯例是项罪责“折扣”制度。90%多的定罪结果是有罪的。对多数服罪的被告人而言,就没有“交易”。相比较,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检察官所提出的减少一些指控换取被告人承认余下的一项或者多项指控。
    在联邦级别上,有“控辩交易”的惯例,即是,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减低对较重之罪的指控,且被告人承认较轻之罪的指控。在一些县市,法官明示提出判决折扣。例如,如果被告人在审判前服罪那么他最少判3年,最多判5年的监禁刑;但是如果在审判时证明有罪那么他将面临最少5—10年,最多15年的监禁刑。

    受审权
    被告人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因此,联邦法庭对公众开放,包括记者。事实上,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因为其他公民也同时享有这种权利;在刑事审判时法官不能禁止新闻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相机(固定的,移动的或者电视)进入法庭。某些州,像加利福尼亚,允许电视实况转播刑事审判。支持者认为电视转播为那些不能亲临刑事审判的广大的公众提供法律教育。反对者认为法庭上的电视转播影响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行为,并且影响法庭气氛。联邦法庭中不能有照相机。
    依据第六修正案,刑事被告人享有迅速审判的宪法权利。规定犯罪和指控的间期的时效条款,不是迅速审判权。宪法规定控告和审判之间不得有不合理的间期。但是,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超过就违反迅速审判权一定期限。每个案件必须被单独地评审。各州均有迅速审判规则规定限定的时间内检察官和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提起公讼。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独审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长椅”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对席审判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对席”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虽然宪法没有要求,但是在联邦体制和各州的实践中,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判决。陪审团不能同意所谓的“悬挂陪审团”。在悬挂陪审团事件中,判决无效,并且检察官必须作出是否重新审判被告人的决定。对被告人重新审判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超过三次审判的被告人极少。

    审判
    在美国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审判解决。刑事审判建立在对抗制度的基础上。辩护律师代表他的当事人,无论他是否相信他的当事人有罪。检察官代表国家和人民,同时作为司法人员对行为承担伦理责任。
    宪法规定,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事实的认定者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必须确定检察官已经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超过合理怀疑。这就是常用格言“被告人被假定无罪”的内涵。
    双方均有权传唤自己的证人和传唤不是自愿出庭的证人(对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对己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以及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但陪审员不能,但是依据联邦抗辩制度,辩护律师可以询问任何问题且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进行询问。如果证人确信证言不能使被告人有罪,依据第五修正案证人可以拒绝作证。检察官可以同意证人豁免并且可以迫使证人回答每个问题。(辩护人没有这种权力。)作为证人豁免证言的结果豁免扩展至证人作证的任何犯罪同样扩展至调查者没有发现的任何犯罪。

    判决
    立法机关,法院,缓刑考验所,假释委员会以及,某些管辖机构,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刑事判决,或者至少对每个犯罪最可能的判决,由立法机关规定。州的判决条例相当地多样化并且有时同一州对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判决条例。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判决认为合适的意见后由法官宣判。通常被告人有机会在宣判前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可能强调被告人的懊悔,家庭责任,良好的工作前景以及服从在社会中矫正治疗的义务;检察官可能强调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对被害人的伤害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和必须防止其他人犯罪。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所得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上诉。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得来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被申诉。

    刑罚
    缓刑是联邦刑事法庭法官最可能作出的刑事判决。事实上只要被告人消除危险性以及遵守缓刑考验所的规则,规章和报告要求,他就能避免监禁。法官决定缓刑的期限;好几年不是不平常的。法官也可以作出特殊的处分,像进行戒毒,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可以继续工作或者呆在学校学习。
    监禁刑是广泛使用的刑罚;在2001年,在某一时日联邦监狱和看守所里大约有200万囚犯。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将罪犯分类(依照危险威胁,逃跑威胁,年龄等)并且把他们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罚机构。
    没收财产是近几年兴起的刑罚,特别是在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没收财产法规定,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时(包括汽车,船只,飞机以及房屋)以及/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营业,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使用的任何财物。
    联邦法院较少运用罚金刑。在运用它们是,通常另加其他刑罚。过去,罚金额很低,事实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但是,最近,高额罚金已经兴起。运用罚金刑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未交付罚金而被监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

    上诉和定罪后补救
    宪法没有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诉权,但是每个司法机构允许上诉一次,而且许多州设有两级上诉受理法院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而言,法院只对那些被选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即使它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极大误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实裁定,无罪判决仍旧会得到维持。
    罪犯向州法院上诉失败后,他可以声称在州监狱中他的宪法性权利和联邦法律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向联邦辖区法院(审级)提起人身保护权申请。(联邦罪犯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定罪后补救,例如,找到了审判前未发现的能够证明罪犯无罪的新证据。)人身保护权由宪法保障并由联邦法贯彻。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第一次人身保护权申请失败的罪犯,可以声称其他违宪情节因此整个程序必须重新开始而提起额外的人身保护权申请。

    假释,赦免与减刑
    传统上,假释委员会在释放罪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州均有由州长任命的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通常是大假释局的分支机构,假释局是在罪犯释放后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机构。囚犯符合假释的条件是个州法律的问题,所以各州有相当地不同。
    依判决制度法官只确定最高刑期,例如,囚犯可以在三分之一刑期后获得假释。一般假释委员会成员在监狱与囚犯进行简短的会面。委员们一般注重囚犯在监狱内的改正,但是总是考虑进犯罪事实以及囚犯先前的犯罪记录。
    最后,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的罪犯进行假释和减刑。联邦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相同的权力。通常,法律规定的假释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调查以及作出肯定的建议书提交行政长官。州长,特别是在多数具有大量死刑判决的州,常常被要求减少死刑判决。与许多国家不同,大赦不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也不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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