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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近代警察职权立法扩张的背景

    [ 沈岚 ]——(2012-4-9) / 已阅10292次

    该运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34年2月至次年3月为第一阶段。该阶段以“规矩”和“清洁”为目标,中心内容是实现社会环境的整齐和清洁。在此基础上,1935年3月之后,直至全面抗战之前,新生活运动进入以实现“三化”为中心的第二个阶段,即生活“军事化”、“生产化”、“艺术化”。全面抗战爆发后,新生活运动进入第三阶段,转以服务抗战为基本宗旨。

    关于新生活运动的缘起,学术界颇多争议。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即南京政府成立后,面临着一系列合法性危机,如政治层面上国共两党的对立、国民党内部的派系斗争、日本对中国的侵略;经济层面上南京政府对社会的抽取大于供给;意识形态层面上,则无法形成统一之价值信仰体系。新生活运动就是为了解决这些合法性危机,为南京政权提供合法性基础而出现的。(18)

    这场运动体现了执政者将中国传统儒家伦理纲常与德国的国家主义、军国主义及近代西方生活习惯相融合,以求控制民众的思想的意图。因此,学界有人提出:新生活运动是蒋介石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企图以中国固有的儒家文化掺和西方资本主义精神文明的某些生活方式和德意志法西斯精神从思想上完成统一的一次尝试。(19)

    新生活运动也协助推动了地方上的“管教养卫”政策。蒋介石提出:“教之要义,为明礼义,知廉耻,负责任,守纪律;养之要义,为衣食住行四项基本生活之整齐、清洁、简单、朴实;卫之要义,为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团结精神,共同一致;管之要义,即执行法纪,纳民执物之谓”。(20)新生活运动与“管教养卫”政策的基本内涵与实施目的均极为相似,共同成为国民党中央控制地方、加强地方统治的手段。

    基于此,新生活运动的实施,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施“管教养卫”政策的警察有了更多干涉民众社会生活的理由,而在立法上(就本文言,主要指违警罚法)也体现出更为细致和广泛的规范性条文的出现。

    诚如违警罚法专家钱定宇在1943年违警罚法出台后所言:“新生活运动,乃时代精神之表征,为复兴民族之张本,至其精义所在,不外求礼义廉耻表现于日常生活中,亦即求人民衣食住行,均能合乎整洁、简朴、迅速、确实等条件,凡此种种,均与警察有密切关系,不隶于风俗或保安警察之范围,即属诸卫生及交通警察之领域;且现代警察任务,不仅消极以维持社会安宁之秩序为已足,益且积极负有指导人民生活及增进人民福利之作用。是凡一切足以诱导社会向上,及培养国民爱护国家之意识者,警察均负有倡导之责任。因之新生活运动之推进有赖于警察协助者甚多。但过去警察官署对于违反新生活运动之行为,恒以无法规依据,致不克尽其纠导职责。新法为使今后警察实际负起推行新生活运动责任起见,特将新生活之精神,及国家观念,尽量注入分则各条款以内,俾今后新生活运动之推行,除以道德及教育之感化劝导外,复辅以法律纠正,相互为用,藉收宏效。”(21)

    考察违警罚法的条文,为贯彻“新生活运动”的精神,1943年违警罚法确立对过失违警行为给予处罚的原则,以使国民“得铲除怠忽散漫之习气”。而在分则中则增设了有关注重礼节、培养爱国观念、奉行人道、爱护幼年劳动者、禁止表演“不合人道之游艺”及虐待动物、讲求清洁、革除不良习惯、严禁迷信与屋内赌博及禁止昧遗等培养国民道德的诸多条款。(22)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违警处罚的立法扩张是与近代国情政局密切相关的。作为一个历经外源后发型的现代发展道路的国家,国际背景与环境无疑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于是,社会本位的理念贯穿于建立近代警察及警察行政法规体系的进程之中。以消极制止危害为宗旨的警察行政,亦可以积极参与民众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福利。国家主义观念,因契合于中国传统的行政强权及大一统观念,逐步成为了近代执政者拥护的主流思潮之一。中国近代的警政建设中渗透着国家主义观念,从而为隐藏在警权背后的国家权力的扩张提供了精神动力。而新生活运动就是奉行社会本位的警察在民众中宣扬国家主义精神的一次积极尝试。于是“社会本位”理念的传入,“国家主义”观念的宣扬及新生活运动的兴起构成了时代的助力,共同推动警察职权的扩张。违警罚法就是一个展示的窗口。




    注释:
    ①参见萨孟武:《政治学》,著者发行,1977年,第47—48页;黄守高:《现代行政法之社会任务》,台湾法务通讯杂志社,1988年,第272—273页。
    ②余秀豪:《警察行政》,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8页。
    ③李士珍:《警察行政之理论与实际》,中华警察学术研究社,1948年,第3—4页。
    ④关于“国家主义”的定义,学界至今没有定论。笔者的文中大致将其理解为主张国家具有绝对的价值和权力,要求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则保持国家独立,实行民族自决。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国民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
    ⑤戴建安:《民初三大政治势力迅速转向国家主义的原因分析》,《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15期。
    ⑥郝铁川:《论近代中国队大陆法系的选择》,《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第2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03—307页。
    ⑦杨度:《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区别》,《政法浅说报》1911年第20期。
    ⑧曾业英编:《蔡松坡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35页。
    ⑨吴贯因:《宪法问题之商榷》,《庸言》第1卷第10期(1913年4月16日刊出)。
    ⑩海鸣:《治内篇》,《民权报》1912年10月8日。
    (11)空海:《中华民国制定宪法之先决问题》,《民立报》1912年2月8日。
    (12)孙中山:《民权与国族》,收录于《孙中山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第90—95页。
    (13)朱勇主编:《治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07页。
    (14)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页。
    (15)郑宗凯:《警察与人民及要人》,大东书局,1947年,第67页。
    (16)郑宗凯:《现代警察之理论与实际》,正中书局,1946年,第94页。
    (17)蒋介石:《新生活运动之要义》,《先总统蒋公全集》第1册,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84年,第810页。
    (18)温波:《试论新生活运动的缘起》,《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19)王志斌、鲍文彦:《新生活运动的历史定位》,《井冈山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0)胡昭华:《新县制概论》,商务印书馆,1942年,第131页。
    (21)钱定宇:《违警罚法总论》,正中书局,1847年,第23—24页。
    (22)参见1943年《违警罚法》第9、58、64、66、76、77等条。


    作者简介:沈岚(1978-),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文章来源:《学术界》(合肥)2011年9期,第208~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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