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明楷 ]——(2012-4-9) / 已阅83678次
{2}参见[日]关根彻:“偶然防卫について”,载[日]川端博等编:《立石二六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成文堂2010年版,第191页。
{3}此外,在三阶层体系中,还涉及构成要件与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的关系。
{4}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以下;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以下;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5}Hirsch教授的观点,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
{6}参见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n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C. H. Beck 2006,S. 645;H. Jeschck/T.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 Aufl.,Duncker&Humblot 1996,S. 330
{7}[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2009年版,第288 ~289页。
{8}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2008年版,第390页。
{9}前注{7},[日]大谷实书,第236页。
{10}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10年版,第31页。
{11}实际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甚至出现事后打死小偷的现象。也许是因为人们认为打死小偷也是符合社会伦理秩序的。
{12}《日本刑法》第36条使用的是“たぬ”,《德国刑法》第32条使用了“um-zu”。对此下面主要联系我国刑法的规定展开论述。
{13}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143页。
{14}《现代汉语词典》写道:“表示原因,一般用‘因为’,不用‘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22页),既然只是“一般”不用“为了”表示原因,就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用“为了”表示原因。
{15}参见[日]新村出编:《广词苑》,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1514页。
{16}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42页。
{17}孟田:《关联词语例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4页。
{18}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88页。
{19}《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20}《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04页。
{21}丰子恺:《丰子恺文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 ~39页。
{22}参见邵则遂:“‘为了’表示原因刍议”,《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23}前注{7},[日]大谷实书,第290页。
{24}同上,第283页。
{25}同上,第297页。
{26}[美]乔治·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27}同上,第134页。
{28}参见[美]乔治·弗莱彻:《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408页。
{29}同上,第414页。
{30}参见前注{26},[美]乔治·弗莱彻书,第134页。
{31}前注{28},[美]乔治·弗莱彻书,第411页。
{32}同上,第416页。
{33}参见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41、644页。
{34}[日]井田良:《讲义刑法学·总论》,成文堂2008年版,第258页。
{35}如后所述,德日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并没有主张将所有的偶然防卫都作为未遂犯处理。
{36}前注{34},[日]井田良书,第260页。
{37}参见[日]井田良:《变革时代の理论刑法学》,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13页。
{38}前注{5},[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书,第108页。
{39} Vgl.,Volker Krey, Deutsches Strafrecht Allgenmeiner Teil, Band I, W. kohlhammer 2001,S. 158.
{40}参见[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页;[美]布拉德·胡克:“规则后果主义”,载[美]休·拉福莱特主编:《伦理学理论》,龚群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41}参见张明楷:“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42}前注{6},Claus Roxin书,第330页。
{43}同上,第640页。
{44}[日]井田良:《犯罪论の现在と目的的行为论》,成文堂1995年版,第151页。
{45}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59页。
{46}同上,第654页。
{47}[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7年版,第101页。
{48}参见[德]克劳斯·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以下。
{49}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41页。
{50}前注{7},[日]大谷实书,第289~290页。
{51}参见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54页;前注{6},H. Jeschck/T. Weigend书;同上,第165页。 {52}[日]西村克彦:“いゎゅる‘偶然防卫’について”,《判例时报》第824号(1976年),第4页。 {53}参见前注{44},[日]井田良书,第134页。
{54}前注{6},Claus Roxin书,第719页。
{55}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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