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玉才 ]——(2012-4-6) / 已阅24577次
尊重的需要:
爱和归属的需要,可以促使人怀抱理想付出行动,即产生了追求。人一旦有了事业上的成功和爱的归属,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获得社会尊重。所以说,爱和归属的需要,是尊重的需要的基础。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和被别人尊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希望获得实力、成就、独立和希望得到他人的常识和高度评价。这些需要的满足可以增强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如受挫则会产生自卑感。
笔者认为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在于,尊重的需要高于爱与归属的需要,也就是说当个体缺少爱和归属感时,他往往不会再考虑自身是否被社会承认,不再受到自尊心的约束。这对于我们国家传统的“耻感教育”来说,可谓是一场灾难。
更为糟糕的是,越是高的层次需要,对于维持纯粹的生存也越不迫切,其满足也就越能更长久地推迟;而且,这种需要也就越容易永远消失。 如果一个孩子长期自尊心被打压,没有能够获得社会承认,那么他有可能越来越忽视尊重的重要性,这也算是“耻感教育”的恶性循环吧。
自我实现的需要: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需要层次中最高层次的需要,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聪明才智的需要。马斯洛还认为:在人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会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这时的人具有一种欣喜若狂、如醉如痴、销魂的感觉。
(二)高峰体验
马斯洛说:高峰体验是一种强烈的、令人心荡神游、出神入迷的体验,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瞬间,是人最美好时刻的一种体验。它也可以称为一种终极体验,也就是说,它是人声体验之极致。 马斯洛同时认为,处于高峰体验的人具有最高程度的认同,最接近自我,最接近其真正的自我,达到了自己独一无二的人格或特质的顶点,潜能发挥到最大程度。
但是追求高峰体验却又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于在正确的带路上追求高峰体验,将会最大限度的突破自己给自己设定的阈限,获得更大的成功。
如果我们要发展、要成长,就必须首先突破阈限,向外寻求意义,也就是寻求挑战和压力。人类进化是因为他们能找到外在的意义。当人的意义感强的时候,他就能爆出高水平的意志力和健康。如果没有这种外在意义,他就会称为主观情绪的受害者,他的主观情绪只是一种梦幻,直至演化成噩梦。他不可控制的想象与焦虑会变成恶魔与他纠缠不休。当人寻求到有意义的事情的时候,挑战就形成了。而挑战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激发我们的人格力量。
但是在错误的道路上前进同样有可能获得高峰体验,比如少年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这来源于柯林•威尔森的“无动于衷阈限”(the indifference threshold)或者“圣•尼奥特边缘”的概念。其基本涵义是:当更多愉悦性质的刺激对意义感的产生不能奏效时,危机和困难就可以产生意义感。……原因是,危险能迫使你集中精神。 当我们违背平时的教育、自己的自尊心、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管教,甚至违反法律,进行犯罪行为时,危险感冲击着我们的大脑,同样会在成功后产生高峰体验。这样的高峰体验和容易让人“乐在其中”,最终混淆黑白,执迷不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能够针对少年犯罪的原因给出自己的理论分析。我赞成这一套理论,而且我认为他的“需要层次理论”和“高峰体验理论”能够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解释少年犯罪的成因,而且言之有理。
(三)社会控制理论与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契合
马斯洛在自己的《优心态管理》一书中说:“人类的天性被低估了。高级需要和低级需要一样,都是人类的类本能,它包括对有价值工作的需要、对责任的需要、对创造的需要、对公正与公平的需要、对做值得做并喜欢做的事的需要。”
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人性有比以往的心理学所没有估计到的更高的境界。人具有丰富的远远还没有发掘出来的巨大的潜能。这为社会控制理论找到了新的力量来源,即它所控制的个体本身,只有让个体自己意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自觉在社会轨道内运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反而言之,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虽然解释了少年犯罪的产生起源,但是并没有能够拿出细致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此社会控制理论可以弥补这一欠缺,通过明确而又相互紧密联系的体系控制,保障了人本主义心理学观点,对少年的正确灌输。
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控制理论与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之间,是相互契合的。有了这样的理论基础,我们就可以开始寻求针对解决少年犯罪问题的可行方案。
四、加强对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
针对之前的理论推演,笔者试图寻找可行的解决途径,以及在可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满足和学习满足
笔者认为,解决途径分为满足和学习满足两部分。
人,特别是尚未成年,却在心智上渴望与成年人接近的少年,他们可能会想到这么一个问题:我们的努力,不论是学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自己从小的理想,父母的满意,周围人的期许,还是为了自己的快乐和满足?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的少年还是处在一种较为良好的成长状态中,而不良的成长状态分为两种,一种是缺乏必要的“养分”输送,如缺少对少年的关爱、缺乏良好的少年成长环境等等;另一种就是某些“养分”的过度供给,例如家长给予孩子过多的金钱支持,却没有能够让孩子养成正常的金钱观,这样反而让孩子处于另一种恶劣的成长环境中。
因此,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从社会控制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双重角度来看,解决的途径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满足,即所谓的“补缺”,即通过大众观念的改善、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化、以及家长素质的提高,甚至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来填补少年成长中由于种种原因而缺乏的安全感、关爱、尊重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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