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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 林莹莹 ]——(2012-3-30) / 已阅6989次

      (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职能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就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能够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不作为或无力作为的案件以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职能。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如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应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并拥有相应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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