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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真空”叩问法律空门

    [ 吴凰行 ]——(2012-3-27) / 已阅7537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继承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讨论。

      2003 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网络虚拟财产与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装备”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装备”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而网络虚拟财产的载体账号,笔者认为其本质是一种消费品,用户是消费者,软件公司是服务提供商。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用户在注册账号就是与软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用户提供点击率,在线率或者充值给软件公司,公司则是提供用户使用的权利。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在使用中却是步步惊心

      注册惊心

      网络虚拟财产是由其开发的软件公司许可使用和服务的,从注册开始就受到不公平待遇,用户注册账户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大多是用户义务多权利少。以QQ账号申请协议来看,腾讯公司规定,用户的下载、安装、使用、帐号获取和登录等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QQ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QQ帐号的使用权。腾讯QQ帐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但是用户注册时,服务协议都是另行链接,条款中都是字体大小,颜色相同的文字,对加重用户责任的条款并没有提请注意。

      即使用户发现了这些“霸王条款”,但为了使用账号也只有忍气吞声,只好同意。

      使用惊心

      在我国,纵观当前网络公司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都规定帐号的所有权归公司,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帐号的使用权。

      原来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账号都不是属于我们自己的,随时都可能会被网络公司收回。如长期不使用,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回收,电子邮箱3至6个月没登录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游戏账号因为涉及“虚拟财产”,情况更加复杂。

      用户还要承担帐号与密码的保管责任,并就其帐号及密码项下之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网络公司也应该保障用户得到安全的服务,共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而不是把责任全加在用户上。

      转让惊心

      用户想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或者发生意外或者死亡,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受到很大的阻碍。以QQ账号申请协议来看,腾讯公司规定,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也就是说,QQ账号禁止转让或继承。

      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新型的财产利益形态不断出现状况下,物权客体呈现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已经从传统的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固定形态转向其实质即就是财产利益,这也是物权保护规则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的必然要求。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讲,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物。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为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指通过合法劳动取得的报酬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取得的财产应包括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和抵押权等。

      我国继承法是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到目前已有26年,不可能预见当前的网络虚拟财产,因而考虑了兜底条款即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笔者认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应包含网络虚拟财产,所以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转让或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是今年来出现的新产物,与其相关的保护机制也处于发展、摸索阶段。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为了虚拟网络更好的发展,笔者希望能够早日出台法规规范虚拟网络,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和法律性质

      我国相关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较为完善,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却没有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因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网络虚拟财产正处于这盲区之中。为尽快解决纠纷矛盾,笔者希望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确定其地位和法律性质,以适用新情况的出现。

      (二)健全网络游戏实名制注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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