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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研究

    [ 聂立泽 ]——(2012-3-21) / 已阅12817次

    [19]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页。
    [20]即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是轻罪较低,重罪较高,死罪最高的层次性构建,当然,我们并不排斥对于一些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适用客观真实的最高的证明标准。
    [21]参见陈光中:《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2]近年来有学者研究指出,“排除合理怀疑”在英美法系中作为证明标准是根源于西方哲学对于“盖然性”的一种理解和追问,体现出了一种经验理性和司法诚信或者法律信仰,我们赞同该学者并且认为作为人类的共同文明和法治信念,其在我国应当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参见张斌:《英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基础》,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
    [23]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24]聂立泽:《我国死刑立法控制构想》,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0页。
    [25]死刑案件即死罪案件,非死刑案件即包括轻罪和重罪案件,而且非死刑案件内部重罪和轻罪案件的证明标准既都统一于“排除合理怀疑”,又是有相对高低的,重罪严于轻罪。
    [26]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15页。
    [27]陈光中等:《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28]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9]前注[21],陈光中文。
    [30]陈朴生:《刑事诉讼实务》(增订本),台湾陈朴生自刊发行1981年版,第8页。
    [31]事实上,就全国而言,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基于对于死刑案件等刑事证明标准的日益重视和完善,五部委和最高院在2010年7月和10月也分别颁布施行和试行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证据标准更加细致严格,这也正是在案件证明和庭审量刑等方面体现和强调了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引导,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规范中的实践深化和发展。
    [32]数据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 fszjfy. gov. en/program/article. jsp? ID=11303。
    [33]以上相关数据统计来自张和林、余健明、严然:《广东省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践探索与完善建议》,2010年3月31日发布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阳光检务网,http://www. gd. jcy. gov. cn/znbm/jcdy/ztdy/201003/t20100331_338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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