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承韪 ]——(2012-3-21) / 已阅18986次
3.为合同的司法裁判提供语境主义的方法论范式
除了上面两项实体方面的制度价值外,关系契约理论引入语境主义方法论,为现实司法裁判带来了一种实质主义的方法论,从而与古典和新古典合同法的法律形式主义方法论相区分。此种“实质主义方法论”既打破了经由设计适用于特定群体的法律规则的一般性,也挑战了强迫法院在解释法律过程中采取形式主义法律推理的封闭性”。[74]同时,也为法官们提供了解决合同法难题的全新法律价值导向。从以前单纯的法律形式主义逻辑推理到现在注重法律背后的社会事实和社会价值的语境主义和现实主义方法,并将纠纷的处理过程也纳入到了实体法的视野,这些做法和内容不仅拓宽了合同法律实务的思路,还提高了合同法的妥当性和社会适应性。
经由关系契约理论带来的语境主义方法论已经时常出现在美国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中。比如在Foley v.Interactive Data Corp.案中,Broussard法官就论证道:“男人或女人不只是为了金钱而雇用;工作是身份,是名誉,是一种界定自身价值和社群价值的方式……简言之,在现代工业化的经济中,雇佣对个人的存在和尊严至关重要。” Kaufman法官也指出:事实上,我想不到任何关系还有比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中一方更信赖另一方、更依赖于另一方、一方更易于受到另一方滥用权利的侵害。而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随着雇佣期的延长,雇主和雇员之间经济权力的不平衡会更加严重。雇佣时雇员所具有的任何谈判力量和可交易资本随后都会减少。市场?对于被解雇了的在同一工厂工作了25年的工人或在同一公司工作了25年的中年主管人员来说,哪还有什么市场存在?财政保证?任何人都不会对如下观点产生争议,即雇佣只是部分为了财政保证以及其所意味着的餐桌上的食物、遮风避雨之所、衣服、医疗照顾、孩子的教育……非常明显的是,人的工作不仅仅涉及谋生,对很多人来说,工作说明了他们的身份,他们的自尊,他们的所有。非常确定的是,不当的和恶意的破坏雇佣会产生十分严重的精神悲痛。[75]
总之,关系契约理论带来了司法方法论上的革命,法官们开始注意将语境、道德与法律的主张紧密结合在一起,抛弃了古典合同法严格根据规则和案件事实演绎推理得出结论的方法论,法律实用主义和语境主义的推理模式已经在很多法院得到应用。[76]经常陷入教条化和形式主义困境的中国民商事审判,又何尝不需要此种讲究实质推理、注重与社会现实结合的语境主义方法呢?
注释:
[51] Friedrich Kessler, Contracts of Adhesion-Some Thoughts about Freedom of Contract, 43 Colum. L. Rev.629(1943).at 640-641.
[52]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53]参见季卫东:“界定法社会学领域的三个标尺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路径”,《法律评论报》第10期。
[54]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66。
[55]马东:《从合意到关系—契约模式的演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印行,页10。
[56](美)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民商法论丛》第3卷,页199。
[57]John E Murray. JR.,见前注[43]。
[58]See David Campbell, The Relational Theory of Contract: Selected Works of Ian Macneil, Sweet&Maxwell, 2001,Chapter 1.
[59]麦克尼尔,见前注[54],页1后。
[60] 资琳:“契约的死亡与再生”,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7日。
[61]同上注。
[62]麦克尼尔,见前注[54],页83。
[63]资琳,见前注[60]。
[64] David Campbell,见前注[58]。
[65]Paul J. Gudel, 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Concept of Exchange, 46 Buffalo L. Rev. 763 , 764(1998).
[66] Ian Macneil,见前注[39] , pp. 483,485-491。
[67]Ian Macneil, 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Its Shortfalls and the Need for a Rich Classilicatory Apparatus, Nw. U. L. Rev.,1981,1025-1026.
[68]孙良国:《关系契约理论导论》,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页42。
[69]Ian Macneil,见前注[39],p.483。
[70]Jay M. Feinman,见前注[1],pp. 737, 748 。
[71]Ian Macneil, Whither Contracts? 21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403(1969).
[72]参见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法治与法学何处去(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辑。
[73]参见薛军:“‘民法一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74] Hugh Collins,The Law of Contract, LexisNexis, 2003,p. 38.
[75] Paul J. Gudel,见前注[65],pp-763,791。
[76]也参见孙良国,见前注[68],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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