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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

    [ 张新宝 ]——(2012-3-14) / 已阅20647次

    [26] See Francis E. McGovern , “The What and Why of Claims Resolution Facilities”, 57 Stan. L. Rev.(2005), 1361.
    [27]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28] [英]卡罗尔·哈洛:《国家责任——以侵权法为中心展开》,涂永前、马佳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7页。
    [2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0] [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89页。转引自姚辉:《侵权法的危机:带入新时代的旧问题》,载《人大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
    [31] 参见《英国石油公司BP同意设立200亿美元赔偿基金》,载http://news.163.com/10/0617/08/69CA8R4T000146BD.html,2011年7月15日访问。
    [32]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33] 胡卫萍,丁丁:《大规模侵权责任化解机制探讨》,载《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4] 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35] 例如,美国著名的“911赔偿基金”由美国政府任命知名律师、财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斯-范伯格(Kenneth Feinberg)担任管理人。由于其处理9·11善后基金以及衰退期间被救助公司高管薪资的公平名誉,再次被认定为BP漏油基金的管理人。
    [36] 马婵娟:《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研究》,浙江农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37] 易继明:《从美国9.11受害者补偿基金制度中获得的启示》,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
    [38]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39] 三鹿奶粉事件后,尽管设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但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赔付标准分别为死亡赔偿20万元,重症赔偿3万元,普通症状赔偿2000元,这种“粗糙”且“吝啬”的赔付标准显然不能满足受害者的救济愿望,也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赔偿标准相去甚远。但由于其赔偿标准较低及运行不规范等原因,2亿赔偿基金在运作两年后依然有1.9亿多元的巨大余额,赔偿基金发挥的作用实际微乎其微。相对“911赔偿基金”中“每个受害者家庭将最少获得赔偿25万美元,平均可达180万美元”的标准,有着天壤之别。
    [40]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3-674页。
    [4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42]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268页。
    [43] [英]卡罗尔·哈洛:《国家责任——以侵权法为中心展开》,涂永前、马佳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7页。
    [44]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45]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138页。
    [46] 在2011年4月9日-10日于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国际研讨会”上,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Francis E. McGovern教授作了题为“索赔评估与解决议案设计”的报告,详细介绍了类比等十种赔偿数额评估方法,可资借鉴。参见岳业鹏:《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与预防机制研究——“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与评析》,载《判解研究》2011年第1辑。
    [47] 本文关于“财产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一部分中提出的关于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害赔偿方案的建议,实现上适用的就是假定模型的方法。
    [48] See Francis E. McGovern , “The What and Why of Claims Resolution Facilities”, 57 Stan. L. Rev.(2005), 1361.
    [49] 例如ATSSSA 第405条第(c)(3)(B)(i)项规定,依照本章规定提交索赔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放弃就911恐怖袭击事件中遭受的损害向任何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5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1] 参见章武生、杨严炎:《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5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或者集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59条明确,“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为保证代表人制度协商的效率,故建议代表人数不宜超过10人。
    [53]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54] 张铁薇:《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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