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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期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提示

    [ 李迎春律师 ]——(2012-3-8) / 已阅13201次

    四、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处理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仍需按照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或者双方可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典型案例】吴小姐从上海某大学毕业后,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1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1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0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0万元。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1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又1年后,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10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律师评析】本案中吴小姐的劳动合同先于培训协议到期,公司要求吴小姐继续履行服务期是成立的。不过,本案中双方虽然订立服务期协议,但是应当接受合理性审查。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1年的培训,即要求吴小姐履行10年服务期且违约金约定为80万元显然不公平,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作出调整。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下条款:双方另行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如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终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劳动合同解除与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雇,但是服务期尚未届满,劳动者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了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五种情形下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仍需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如果服务期尚未届满,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支付违约金?实施条例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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