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及其合理边界

    [ 李传轩 ]——(2012-3-7) / 已阅14958次


    对于我国环境诉讼制度而言,美国等国家已有的赋予自然物和后代人原告资格的判例及其所表征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和研究,也可以将之预设为未来发展的方向或选择而进行探讨。但就目前现实情况看,无论是环境实体法还是环境诉讼法,其理念和制度都尚未发展到这一阶段,无法支持类似的做法。  三、原告资格扩展的边界:中国语境下的合理限制  由前所述,我国环境诉讼中的原告范围应当扩展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政府环保部门等主体,以充分维护环境公益与私益。但原告资格的扩展显然不能是无限度的。否则,过于宽泛的原告资格很容易导致滥诉的发生、司法资源的浪费使用等问题,反而达不到充分保护环境权益的预设目标。因此,在进行扩展原告资格的同时,也应根据中国的环境司法实际,对有关原告主体的起诉资格进行合理限制。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资格的限制

    尽管在环境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不应当再要求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任意起诉。即便是原告资格十分宽松的美国公民环境诉讼,在立法上规定了高度自由的起诉权之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判例也都对之进行了限制性解释,为原告资格划出了合理边界。比如,1972年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提出了具有“事实上的损害”的要求;1992年鲁坚诉国家野生动物联盟案则对原告资格进一步严格限制,要求有关损害必须是“具体的和特定的”、“真实的或迫近的”,损害与被诉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以及这种损害必须是可以救济的;[21]而2000年发生的地球之友诉兰德劳环境服务公司案,则对原告资格要求予以适当放松,不再严格要求有关损害的特定化和因果关系的程度。[22]在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中,对公民个人起诉资格的限制甚至更为严苛。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向有着“厌讼”传统,加之社会法治基础的薄弱、权利意识的不彰以及现实中原告的弱势地位,滥诉问题似乎不应成为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但为了提高环境诉讼的质量,同时考虑到我国环境法治化程度尚不发达,还是应当对公民等主体的起诉资格加以适当限制,而不能将起诉条件一下子从“直接利害关系”放宽到“间接利害关系”。具体而言,除在环境私益诉讼中要求原告应当具备“间接利害关系”外,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所遭受的“事实上的损害”应具有现实性或高度危险性,该利益应当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原告与该利益应有合理关联。

    (二)对检察机关起诉资格的限制

    对于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或整个社会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具有自身的优势,对其原告资格的具体内容上一般不应限制,需要限制的方面是起诉权的行使。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时应当遵循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理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承担的应是补充性起诉职责,只有在受害人、环保团体或政府有关环保部门没有及时起诉,以及有关主体经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后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补救性的环境诉讼。如果已有其他主体提起诉讼或有提起诉讼的意愿,检察机关更应承担的职责则是支持起诉或督促起诉。在起诉主体的序列里,检察机关应处于消极、劣后的位置。

    (三)对环保团体起诉资格的限制

    我国环保团体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数量可观但良莠不齐,不是所有的环保团体都能充分代表环境公共利益,或有效展开环境公益诉讼。为保障起诉质量和诉讼效果,在对环保团体进行规范管理、积极培育的同时,还应对其起诉资格予以相应的限制,确保其环境公益的代表性和做好诉讼工作的能力。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等欧盟国家的有关经验设置具体的要求。首先,提起诉讼的环保团体应当是合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次,该环保团体应当设有明确的环保公益目标和宗旨,并且与诉讼中涉及到的环境公益相吻合或相近似;再次,环保团体应当设立2年以上,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并具备一定的环保工作经验;最后,环保团体的主要活动区域和环保工作范围应当与其所起诉的环境侵权行为有着一定的关联度。

    (四)对政府环保部门起诉资格的限制

    在我国当前的权力体系运行中,毋庸否认的是行政权力居于主导性地位,行政机关相对较为强势,并具有自我扩张的冲动。因此,为防止政府环保部门职权的过度扩张,会危害到社会权力博弈的有效率均衡,必须谨慎限制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确保这一权利被合理行使。首先,环保部门应当坚持相关性原则,只能对与自身环境管理职责相关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比如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海洋环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次,环保部门的起诉权应限于民事公益诉讼,只能对既有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环境公益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再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行使起诉权。此外,环保部门在其起诉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必须保持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和规范性,诉讼中一般不得与被告人进行和解,以确保环境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




    注释:
    [1]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3.
    [2]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案[EB/OL]. http://www.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id=92767,2009-02-09.
    [3]农民陈法庆与环境公益诉讼[EB/OL]. http://www. pi.l org. cn/article_view. asp?uid=13,2009-02-12.
    [4][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27-628.
    [6] See J. L. Sax,Defending the Environmen t:A Handbook for Citizen Action [M ]. Vintage Books,1971,p. xvii.i
    [7 ] Sierra Club v. Morton,405 U. S. 727(1972). Also can see Michael D. Axline,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M].Butterworth Legal Publishers,1995,pp. 4-8.
    [8] 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M]. 504 U. S.555(1992).
    [9] Friends of the Earth v. laidlaw Envtl[M]. Servs,528 U. S. 167(2000).
    [10]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J].中国法学,2004,(5).
    [11]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J].法学论坛,2007,(3).
    [12]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J].法商研究,2008,(6).
    [13]别涛.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58-459.
    [14]参见贵州省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B/OL ]. http://www. spp. gov. cn/site2006/2008 - 12 - 03/0005521330. htm,l2009-02-20.
    [15]李挚萍.欧洲环保团体公益诉讼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州学刊,2007(4).
    [16]中华环保联合会. 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报告[EB/OL]. http://www. acef. com. cn/ACEF _ SHOW. aspx?product Sort =527&NewsID=5040,2009-12-30.
    [17]詹爱华,罗开林.贵阳环保法庭审结第一案解决污染治理[N].中国环境报,2008-01-04.
    [18]Tennessee Valley Auth. v. Hill[M]. 437 U.S. 153 (1978)
    [19]Palila v. HawaiiDep 't of Land& Natural Resources[OL]. http://www. Animal law. info/ca-ses/caus639f2d495. htm,lastvisited atDecem-ber20th,2008.
    [20] Allen Ted (1994). The Philippine Childrens'Case:Recognizing Legal Standing for Future Generations[ J]. In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6(3),pp. 713-741.
    [21]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M]. 504 U. S.555 (1992).
    [22]Maxwell Stearns,From Lujan to Laidlaw:A Preliminary Model of Environmental Standing[J].Duke Environmental Law& Policy Forum,Spring 2001,Volume XI,NO. 2.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