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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诉讼契约的合法性

    [ 张嘉军 ]——(2012-3-1) / 已阅10994次


    注释:
    [1][日]齐腾秀夫.执行契约[C]∥.民事诉讼法讲座(第四卷).日本:有裴阁,1955:1043.
    [2][台]陈自强.诉撤回契约之研究[D].台大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1986.
    [3][台]陈容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M].台湾: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84.
    [4][日]田中二郎.公法契约的可能性[J].肖军译.行政法学研究,2002,(1).
    [5][日]兼之一.关于诉讼上合意[C]∥.民事法研究(第1卷).日本:酒井书店,1953:249.
    [6]Schlosser,Einvers?t ndliches Parteihandeln imZivilprozess1968,S. 2 f.f 10.
    [7]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1-33.
    [8][台]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07.
    [10]Bülow,Dispositives Civilproze?handlung einer Partei im Ziviprozess,2.Auf.l 1972,S. 258.
    [11][台]姜世明.诉讼契约之研究[J].东吴法学,2008,(1):18.
    [12][台]沈冠伶.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J].台大法学论丛,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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