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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 冯晓青 ]——(2012-3-1) / 已阅8189次


    进一步说,言论自由权在著作权法中的确立是依托于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的。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以及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与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协调。Nimmer 即认为,冲突性利益应当以适当方式加以平衡。根据平衡方法,思想应当让位于言论自由,而思想的具体表达则置于著作权的核心位置。他主张,当承认思想具体表达的言论自由利益时,只要人们能够自由接近思想的话,言论自由利益并没有胜过鼓励创造的著作权的利益。不过,他进一步指出,在一定时间后作品中著作权的利益将下降,而言论自由利益将继续延续。在这一点上,言论自由利益胜过著作权的利益。

    还应看到,著作权本身是行使言论自由权这种政治权利的产物。著作权在本质上与言论自由权是不相冲突的。但是,著作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仍然是存在的。在涉及著作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利益平衡的天平倾向于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言论自由利益优先。这在美国的有关判例中即有体现。如在 Triangle Publication Co. ,v. Knight - Ridder NewspaperOffice 案中,法院针对比较广告问题提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高于保护专有权利的著作权原则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中相当多的一些规范本身是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在私法中的表现,如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就是言论自由权这种政治权利在著作权法中的私权表现形式。




    注释:
    [1]吴汉东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5 -16.
    [2]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Right[M]. Sathens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 34.
    [3]Neil Weinstock Netanel. Copyright and a Democratic Civil Society[J]. Yale Law Journal,1996,106: 325.
    [4]Thomas 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M]. Random: Random House,1970: 6.
    [5]胡启明,成风明 . 版权与表达自由之协调[J]. 河北法学,2004,( 2) : 133.
    [6][美]托马斯·埃默森 . 论当代社会人民的了解权[J]. 法学译丛,1979,( 2) : 23.
    [7 ]Melville B. Nimmer. Does Copyrigh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Guarantee of Free Speech and Press? [J].UCLA. L. REV,1970,( 17) : 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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