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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案例解析《条例》

    [ 邓利强 ]——(2003-9-12) / 已阅17836次

    在诉讼中医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检验合格的手续,证明了在本次输血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医疗不当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目前输血引起感染的纠纷较多,若在《献血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检验项目又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对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责任,因此严格执法《献血法》对减少由献血引起的纠纷非常必要。
    五、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对于医疗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均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从患方的角度说:进医院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若无医疗不当就应当理智地对待意外事件;从医方的角度讲:若有医疗不当,尽量公正客观。因此出现纠纷后若双方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低成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调解解决纠纷,一定要履合法合格的手续。
    案例八 张某,男,38岁,因腰背部不适到某医院进行针灸治疗,针灸中大夫不慎造成病人气胸,为此医院与患者积极进行治疗,并在住院期间与病人达成口头协议:医院承担一切住院费并另外给病人5000元钱一次性了结本纠纷。协议达成后院方积极履行,在病房给了病人5000元未让病人签字,病人出院后不承认收过5000元钱,再次向医院索赔。
    这则纠纷中医院的被动大家都非常清楚,我们不再评价。
    案例九 某5岁男性患儿因抽搐、四肢强直被其爷爷、婶婶于2002年5月8日晚七时送到某卫生院的门诊部求医,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经处理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此时医生急嘱患儿家长转院,但患儿家长坚决拒绝,并让大夫死马当活马医,该患儿终因病情过重于当晚死亡。患儿死亡后其爷爷、婶婶要求大夫给些钱,于是当晚大夫本人给了患儿家长2000元钱。次日患儿亲属再次向该卫生院索要赔偿,于是卫生院再次给患方5000元赔偿,双方签具了协议书。七天后在外打工的患儿父亲回乡,认为赔得太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无论是当晚大夫给得钱、还是后来卫生院与患儿爷爷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患儿的爷爷不是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故其父亲可以不予认可,为此法院在原来已付赔偿的基础上再次判决卫生院给患儿父亲3万余元。

    这则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若医患之间调解解决纠纷,双方一定要有调解书,同时医方一定要与有权调解的人进行调解,而不是错误地与无处分权的人进行谈判、调解。
    那么谁有权与医院进行调解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条例》的精神,下列人员才可与医院签合法有效的调解书:患者本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书)、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若患者死亡则由其父母、妻子、子女共同签协议才合法有效。
    若医患双方不能就纠纷达成协议,则一方当事人可提请卫生局处理并鉴定;患方也可以将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无医疗过错及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请医疗机构注意鉴定的提起,不要仅举病历,病历不能充分证明上述两个问题。
    案例十 某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被患方诉至法院,庭审中医院向法庭提交了患方的住院病历及相关的医学资料,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官的提示下医院仍拒绝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法院认为:法院非医学专业机构对医院提交的证据法官不能认定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一审判决医院败诉。
    根据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上升,医疗纠纷案件日见增多,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医,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强化风险意识,在作好服务的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努力以自己的行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安全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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