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

    [ 王雨本 ]——(2012-2-9) / 已阅9301次


    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加工、披露、使用之后,不仅市场交易的相对人,而且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状况的信用信息,由此,必然会对企业形成一种强大的市场压力及社会压力。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全或基本对称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就能够使暴露于阳光之下,从而形成褒奖、鼓励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惩戒、打击丧失社会责任的企业的制度氛围。毫无疑问,将丧失企业社会责任与信用缺失相提并论,予以信用法律的有效规制,既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又有利于市场信用秩序的维系。

    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现机制

    庞德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2]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立法如果没有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法律制裁方法,则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环境的形成,社会责任制度的落实有待于我国信用机制的运行和完善。

    信用的法学含义是指一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其法律特征在于:信用是一种可以进行评价的客观状况;信用表现的是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信用主体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毫无疑问,在诸多的信用主体中,企业是其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主体。这不仅取决于企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数量和贡献,而且取决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企业在整个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影响。所以,在现行实体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缺乏有效规定的情况下,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信用机构依照信用立法的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形成社会压力,就能够激发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帮助企业将社会责任立法转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或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1989年,但进展比较缓慢。我国第一部有关信用征信的地方性规章《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出台于2000年年初。此后,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部门、行业信用立法,和以北京市、上海市为代表的地方信用立法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尽管部门、行业、地方信用立法发展迅猛,但我国信用立法仍然存在立法位阶低,缺乏全国统一立法等弊端,不能根本解决信用信息的部门间、行业间、地区间流动的问题,无法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工作等进行细化。《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全社会发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全社会对《征信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信用立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也已经指日可待。

    以信用法律制度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运行平台,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将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原则或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而且可以加快我国信用立法的进程,提高信用立法的质量。

    (一)运用信用机制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弥补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尽管我国现行公司立法没有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但信用显然是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的一道底线。诚然,企业是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出于企业法人内部机关的意思自治,在社会责任缺乏统一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法律也确实不好追究企业的责任。但是,在社会信用体系范围内和信用法律机制运行的基础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事实可以记录于历史,公示于天下。在理论上,任何主体都可以获得相对充分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及信用道德状况。对于少数缺乏社会责任、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不仅在社会上可能丧失信誉、名誉,而且在商业上可能失去更多的交易机会。来自市场和社会的压力有别于来自法律的压力,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

    (二)运用信用机制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本位意识。在现代社会,企业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企业公民与自然人公民一样,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和谐社会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运转,而且需要全社会——包括所有企业在内——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行动。由此,现代社会应当以社会责任本位取代个体权利本位,彰显社会责任本位,追求社会整体、长远利益,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对社会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处理好权力、义务、权利、责任之间的关系,将责任、权利、义务、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避免发生漠视各类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强调各类主体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信用机制对企业的作用不仅在于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更在于激励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本位意识,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信用机制的功能一方面是惩恶,另一方面是扬善,是鼓励社会人心向善,以治理社会信用环境,改进社会风气。

    (三)运用信用机制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推进我国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信用机制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的同时,也促进了本身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的有效运行可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落实,而在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相关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工作的过程中,信用机制又可以通过反馈机制发现本身的缺陷和问题,进一步完善信用立法。社会总是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中进步,立法也是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中完善。信用制度平台在客观记录和评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用信息,褒奖诚实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不良企业,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有效沟通法律机制,弥补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的天然缺陷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总结和检查信用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弥补制度缺陷,完善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得益彰,良性循环。

    (四)运用信用机制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为我国诸多实体法律的实施提供有益的经验。通过信用机制落实相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可以开拓立法和执法的空间,有效利用市场机制的特殊功能,增强主体的主动性和责任感,降低执法成本,实现立法目的。应当说,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实现形式。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待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立法的完善,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由此,仅从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分析,也不难看出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亟需强化。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运行的制度平台,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制度基础。




    注释:
    [1]魏岚:《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化救济》,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86页。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9页。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