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阅13934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略有区别,两者不一致的,应该以颁布在后的司法解释为准。
29、收到再审申请后,法院如何审查并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
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的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再审:(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5)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分决定确认的;(7)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
30、再审案件审查阶段是否可能组织听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再审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1)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听证时,由审判长宣布听证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入围绕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陈述和辩论。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31、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也就是说,提审为原则,指令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具体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2)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3)涉及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4)当事人不方便到上一级法院诉讼的;(5)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禁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应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起再审的;(2)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提起再审的;(3)原判决、裁定系根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4)再审申请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5)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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