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阅20955次
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9、再审审理完成之后,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之后的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能否再次申请再审,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的规定,“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规定,如果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没有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10、哪些民事裁定书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并且规定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但是整个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哪些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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