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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

    [ 佟刚 ]——(2012-1-12) / 已阅8233次


      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273号判决[10]认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保证性质,基础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由于太平洋保险大庆分公司对保证合同无效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承担过错责任。

      2000年8月28日,当时的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根据保监会的保监法(1999)16号文,以最高法院名义下发了(1999)经监字第266号文[11],复函中称:“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因此,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在企业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因企业破产或倒闭,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

      最高法院在之后的判决中对此观点逐步进行了修正。最高院2000年经终字第295号判决认为:“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神龙汽车公司是投保人,华泰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适用了保险法,清楚表明了法官对信用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立场。

      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显然,最高法院在此采用了“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说”。

      经过不断的碰撞和修正,一般认为现在通说将信用保证保险认定为保险范畴,虽有一定保证特点,但毕竟属于保险公司的险种,应当适用《保险法》。[12]信用保证保险应当属于财产保险。[13]

      结论

      信用保证保险的内涵中,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逻辑分类并未形成令人信服的通说。如无将两者分开的必要,似乎合称信用保证保险更为稳妥;如不得不分,应多从保险实务角度入手,保证保险包括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赶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旺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品种;信用保险包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三个品种。

      信用保证保险的外延方面,最高院先是在对个案的批复和具体案件中持“保证说”之见解;后又在后来的判决中对此观点进行了修正改为“保险说”;又在《征求意见稿》持“保证保险说”。可见在对保证保险性质的认识上,我国司法界目前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性质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回答。笔者认为,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一个较新的险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最高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批复是最高院对湖南省高院的个案批复,该批复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该批复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案件发生时保险法还未颁布,批复作出时《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又失去效力,批复中“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的观点虽然牵强。现在倾向性观点将信用保证保险归为保险。[14]在通说认为是保险的前提下,仍要认识到具有一定保证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需要注意保险标的性质不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在保监会发出的2006年保监厅函(2006)335号中,金融机构为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提货提供保证保险的,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可保利益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尚不适于开发和经营此类保证保险。鉴于此种业务已经开展并且市场对此存有需求,如果将其理解为保证,似乎可以解决现有的矛盾。


    【作者简介】
    佟刚,单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注释】
    [1]《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保监法(1999)16号
    [2]银复【1997】48号。
    [3]第33、34条。
    [4]仅在有限的涉外保证中承认了独立保证。
    [5]褚红军著《保证保险合同三议》,载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6]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页。
    [7]贾林清著《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之我见》,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
    [8]曾小华著《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保证还是保险》,载于中国法院网。
    [9]宋晓明等编:《金融担保案例判决书精选》,法律出版社,p421
    [10]戈宇著《担保业务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11]《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2]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13]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9页。
    [14]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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