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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 朱景文 ]——(2012-1-12) / 已阅33829次

    [5]参见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5-105页。
    [6]参见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86-196页。
    [7]参见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9-49页。
    [8]中国现行有效法律的数字,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2008年3月以后的数字来自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库。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数字参见王兆国:《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5日,第2版。
    [9]对宪法相关法的称谓有不同意见,其范围包括哪些,实际上一切法律都和宪法相关,不仅仅包括有关国家机构、区域划分、国家领土、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有人主张用宪法性法律,但这一名称往往特指不成文宪法国家对这类法律的称谓。也有人主张用过去曾经使用的名称,即国家法或宪法法、宪法部门。
    [10]例如,孙国华认为,中国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宪法(国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财政金融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生态(环境)法、刑法和诉讼法十个部门,其中五个部门即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是基本部门;另外五个部门即婚姻家庭法、经济法、财政金融法、生态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是分化和组合的派生部门。而所有这十个部门又分别归属于三个大的部门群,即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参见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64-171页);沈宗灵认为,中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法(民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部门、教科文卫法部门、资源环境保护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36-341页);张文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0-134页)。当然,揭示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是人的理性思维活动,不同的人对法的内在结构的认识可能就不一样,但不能因此认为关于法律体系内在结构的理论是无用的。
    [11]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及其批判参见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74页;Charles Szladitz, “Civil Law System,”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e Law, Vol. II,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74, Ch. 6; J. H. Merryman,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Palo Alt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94-100.
    [12]参见姜明安:《全球化时代的新行政法》,《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13]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国行政诉讼高达30%的原告撤诉率,与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诉讼有着密切的关系。(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8页以下)
    [14]参见陈兴良:《减少死罪是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光明日报》2010年9月2日,第9版;《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检察日报》2005年12月27日,第3版。
    [15]混合法有时又称社会法。但是社会法一词,有时专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为了与这种意义上的社会法区分,我们称之为混合法。
    [1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79页。
    [17]参见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当代法学》1992年第3、4期。
    [1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76页。
    [19]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1页。
    [20]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97-107.
    [21]“论衡•是应”,《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9页。
    [22]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法学》2004年第3期。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7页。
    [24]实际上,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的思想在中国宪法中也不是没有根据的。按照《宪法》第2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这里所说的刑事的、民事的基本法律,当然既包括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民法,也包括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25]法国学者戴尔马斯—马蒂指出,在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渗透,法律体系不再像凯尔森所说的僵固、静态的金字塔式的体系,而像是一个飘散的、有聚有散的“有序的云”,随解决问题的方式(合作、和谐、统一)、处理问题的层次(国家、地区、全球)、领域和速度的不同而不同。参见Mireill Delmas-Marty,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the Transnational Legal World ‘in the Land of Orderly Clouds’,”Legal System in Transformatzon: China and the World, International Forum, Beijing,2010.这一观点对于我们考虑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是有启发性的。
    [26]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81-182页。
    [27]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9页;吴慧:《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5页。
    [28]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 Towards A New Common Sense: Law, Science and Politics in the Paradigmatic Trans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pp. 250-378.
    [29]M. A.Glendon,M.Gordon and C. Osakwee,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rp., 1985, pp.328-354.
    [30]参见朱景文主编:《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章。
    [31]参见朱景文主编:《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章。
    [32]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 Towards A New Common Sense: Law, Science and Politics in tile Paradigmatic Transition, pp. 250-378.
    [33]参见克里斯多夫•阿尔普:《全球化与法——一个形成中的交接点》,《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第1期。
    [34]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公约是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总结,具有可行性,并且由于充分考虑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而被世界许多国家接受,对国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35]比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后,曾有制定民法典的计划,组织了起草民法典的小组,并形成了四个民法草案。但是,实践证明,由于当时中国社会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许多经济关系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因此制定民法典的计划并不现实,后来决定“改批发为零售”,先制定民法所包含的各个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外经济合同法》,后来三个合同法合一,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76-311页。
    [36]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trans. E. Fischoff et al.,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Ch.9, S.2.
    [37]Martine Shapiro,“The Globalization of Law,”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27, 1993,pp. 37-64.
    [38]参见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东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574-6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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