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生贵 ]——(2011-12-27) / 已阅11473次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绝对确定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对他人生命持有极其严重的敌视态度,从准备杀人工具、选择偏僻地点和背人时间,足见其凶险和极度藐视法律。庭审前后对死者家人没有丝毫歉意,被告人应受最为严历的制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曾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说明服刑期间的法治教育对其失去意义,被告人对法治社会持敌意态度,不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及“可宣告死缓”的法定条件,对被告人判决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当然的。
案件不属于因家庭或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这样的借口不能成为死缓的理由。死者生前没有任何过错可言,完全是被告人自导自演,被害人未与被告人的儿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足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杀人方式、侵害程度产生丝毫影响,被告人主观转嫁矛盾、逃避死刑的单方陈述不能成立,被告人编造死者骗钱的借口,以此认为受害人有过错,达到非法逼婚的目的,逼婚不成便置于死地。
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婚姻自主的权利,被告人以非法手段逼迫李风花与其儿子结婚,被告人的行为是“罪上加罪”,并非免死之理,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法律规定到证据事实,均显示被告人罪大恶极,做为受害方的家人,我们坚决要求依法判处王栓成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法院对这样的罪犯不能手软。被告人有前科之罪,又因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事实、证据一再显示被告人王栓成系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
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白发的母亲失去爱女,没有父爱的女儿又失去母亲而成为孤儿。全案主、客观要件一致反映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卑鄙,杀人情节极其恶劣,虐杀手段极端残忍,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苦主:王某某(李之母)、李某某(李之女)李之哥哥、姐姐等近亲泣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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